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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IP投资管理 哪些版权风险应特别注意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4-11

影视业的运转和发展,实际上是围绕IP的授权、开发及衍生而构建的商业模式。

  ——周俊武

  作为近些年中国影视娱乐业中炙手可热的词,“IP”在国内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范畴,变成了一些用于吸引流量和注意力内容产业的泛称。

  那么,在最引人关注的影视作品IP投资与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版权风险?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推出的“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第一期)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就此进行了分享。

  理清源头,避免因权属瑕疵引发连锁反应

  “影视界之所以热衷于对超级IP的追逐,原因就在于IP是娱乐行业的核心资产。影视业的运转和发展,实际上是围绕IP的授权、开发及衍生而构建的商业模式。”在周俊武看来,围绕IP形成的权利分配方式,就是影视项目的权利基础。而投资和运营一个IP项目,首先最应该关注的就是IP的权利基础,很多纠纷都是因为权利基础限定不足而引发的。

  经过对比以往诸多案例,周俊武总结了在影视项目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几类权属风险。“你的IP从哪里来,这是权利源头问题。”周俊武提到,权利源头的风险在于IP的来源不清晰。一个项目从原著作者手上拿到授权到最终项目落地,中间经常会经过几次转手,而每一次转手,出现权利瑕疵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此,作为投资方,就要格外关注此前的权利是怎样分配和安排的,权利是否环环相扣,这是理清权利来源的一个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影视项目开发模式,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小说改编成影视剧向多种作品之间相互转换的方式发展,小说、漫画、影视、游戏联动欣赏成为常态,跨类型的IP转手或授权许可也极容易出现权利瑕疵。因此,周俊武特别提醒,决定投资与否的时候,对于项目的核心IP的开发范围,以及是否得到了权利源头的许可,需要格外注意。

  周俊武以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为例提到,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不了解演绎作品需要获得双重许可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鬼吹灯》的开发者,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签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获得游戏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想要不侵权,还需要取得《鬼吹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多重许可的情形。”周俊武概括:在使用改编作品的时候,不但要获得改编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权利人的许可。

  那么,影视企业利用他人作品改编成新的作品,或者决定投资一个影视项目时,除了要了解使用改编作品需要双重许可之外,还需要审查哪些内容呢?

  周俊武提到了几个方面:首先要审查确认作者的主体身份,可以查验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合作协议、身份证等,还要核查作者本人是否有权直接对外授权。其次,要特别注意特殊作品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继承作品的权属,因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不完全属于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共同创作的作者。再次,还要区分作者和作者的供职单位。

  周俊武提醒,要注意对多重授权进行权利审查。第一,要严格审查作者及合作方完整的版权链,仔细查验所有相关版权交易文件,要根据上游交易文件的规范签署履行合同,如发现权利流转有瑕疵漏洞等,要尽可能补充完善。第二,要核实上游版权链的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执行情况,避免因为上游权利方已经出现了或者正在出现权利的争议,从而影响影视项目的后续开发。第三,要核查是否存在重复授权、重复转让的情形。“只有做到了上述审查义务,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为二手项目或者多重改编项目中隐含的权利瑕疵而卷入到侵权的漩涡之中。”周俊武说道。

  明确权利内容,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在确定权利源头没有问题后,就将进入谈判阶段,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明确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你到底想要使用IP的哪一部分权利。”周俊武提到,这个问题主要分两个方面:即对当下拥有权利内容的明确和对项目内容、项目完成以后后续开发内容的明确。

  周俊武以北京市首例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网剧《诡案组》的改编权纠纷为例做了说明。该案中,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电影”一词在合同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涉案合同未对“电影”以及网络电影定义进行区分,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应视为包括网络电影。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合同约定一定要尽可能明确、细致,否则一旦发展出现新的作品形态,就可能发生纠纷。”周俊武提到,该案中,如果作者本意是授权给院线放映的电影,就应该在合同中写出来。从片方的角度说,如果想拿到所有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属性作品的授权,而且要包含未来新技术发展的各种展现形式,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

  当前,影视行业中有一个现象:如果一部影视作品火了,投资方就会趁热打铁筹措一个续集项目,或者开发其他衍生项目,但最初签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这就涉及明确后续权利内容的问题。

  周俊武以《匆匆那年》网剧续集纠纷案为例提到,《匆匆那年》的原著作者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发现,在未获取自己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擅自拍摄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让公众将该剧误认为是《匆匆那年》的续集。王晓頔遂起诉要求停止网络剧传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第一,由于《匆匆那年》小说中的方包等5个主要人物的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不构成作品,因此《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使用方包等5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第二,《匆匆那年:好久不见》部分剧情主要还原了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被告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拍摄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的对应内容侵害了王晓頔对该小说番外中的涉案部分的内容改编权、摄制权。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借原作角色的姓名、身份关系的设定来续写作品是否涉嫌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周俊武提到,对于续集或者对于前传的拍摄权利,一定要在授权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在签订授权合同时没有约定关于续集或者前传的内容,强行上映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这对任何一部影视剧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确定权利期限,规范改编权的转让和授权

  “在确认权利内容之后,应进一步明确权利期限,也就是说对于买到这个IP的特定权利部分你能够用多久。”周俊武特别强调,必须要区分两个概念:改编权的转让和改编权的授权是不同的。

  周俊武解释,改编权的转让通常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将改编权转让给受让人,一般称之为买断。改编权的转让是不能限制使用期限的,因为这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已经变更了所有者。而改编权的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期限之内拥有其作品改编的权利。因此只有在改编权的授权之下,才会涉及权利期限问题。

  “在现实中,改编权直接转让的情形是比较少的,大部分是授权使用,所以权利期限是一个需要广泛关注的问题。”周俊武说道。

  目前很多影视公司纷纷抢夺IP,主要也是基于先行占位的考虑。这时,IP的授权期限的约定对投资方来说非常重要。周俊武提醒,一方面,授权期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非常重要,在终止日临近的时候影视剧的开发状态更是需要特别考量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权利期限还会受制于上游的授权期限,在现实中如果获得的授权并不是来自原始的权利方,很可能出现被许可人最终获得授权期限的时间超出了原始权利人对上游权利人的授权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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