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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宝贝”关键词搜索侵权案宣判:不侵权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2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针对上诉人深圳市天使宝贝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下称天使宝贝公司)与深圳家家母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家家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被告家家公司和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该案源自天使宝贝公司在百度搜索“深圳市天使宝贝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天使宝贝”等词汇时,出现被告家家公司推广的搜索结果,点击后会进入被告家家公司的网站。天使宝贝公司认为,家家公司构成仿冒自己公司名称和仿冒“天使宝贝”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百度公司因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家家公司和百度公司均不构成侵权。随后,天使宝贝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是典型的因关键词搜索引发的侵权纠纷,在类似案件中,原告在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通常会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应如何判定搜索平台的侵权责任,今后,搜索平台又该如何规避相关侵权风险,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搜索推广引纠纷

  天使宝贝公司诉称,在百度平台搜索天使宝贝公司全称或关键词,搜索结果均被链接到家家公司网站,家家公司构成仿冒自己公司名称和仿冒第6083977号“天使宝贝”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百度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据此,天使宝贝公司将家家公司与百度公司起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家家公司辩称,涉案搜索关键词“天使宝贝”通常理解为形容婴幼儿的昵称,并不专属某家企业,不能因为在搜索引擎中使用“天使宝贝”这几个字就构成对原告名称的侵权,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仿冒其名称。百度公司则辩称,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该案中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各项搜索结果中均未使用原告公司名全称,家家公司网站中亦未使用原告公司名全称;此外,原告未证明其字号“天使宝贝”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也未能证明百度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等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家家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不能成立,百度公司被诉构成帮助侵权的行为亦不能成立。

  天使宝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天使宝贝公司诉请保护的商标与被上诉人家家公司核准经营的服务项目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天使宝贝公司指控家家公司实施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进而指控百度公司对家家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亦不能成立。

  深圳中院还认为,天使宝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家家公司有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其据此指控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深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多措并举防侵权

  近年来,因关键词搜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少见,在大多数案件中,原告通常将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又该如何规避相关侵权风险?

  “结合我国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和欧洲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在关键词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直接侵权责任,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没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字号等做关键词推荐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广告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二是在广告客户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情况下,若搜索引擎没有参与具体的竞价排名推广链接关键词选择设定,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王洪燕认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定,一方面是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另一方面是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是否可能侵权进行详尽审查的技术上的可能性以及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陶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并不是构成侵权的充分条件,必须有使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这一必要条件作为支撑,且在判断混淆时应当充分考虑个案因素。是否会引起混淆是一个主观上的判断,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可言,若要求搜索平台服务商进行人工审查,逐一判断广告客户选定的关键词是否会给网络用户造成混淆或者是否属于不构成侵权的使用行为,这无疑会增加其运营成本,该成本最终会转嫁给网络用户,亦对行业发展不利。

  那么,在实践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应采取哪些措施,才能避免侵权风险?

  陶乾建议,在保护商标初始功能、保护商标权人交易机会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对自由竞争的保护,考虑到消费者需要更多元化的搜索结果和商品选择。合理的界定搜索平台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避免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致使商标权不合理的扩张。

  “搜索引擎服务商若要避免侵权风险,首先,不应将他人商标或企业字号等放在关键词建议列表里供广告客户选择购买,而是仅提供一个平台,由广告客户自己设定关键词;其次,对广告客户设置关键词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在收到可能侵权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停止服务、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王洪燕建议。

  此外,王洪燕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搜索平台应采取相关措施,例如,严格限制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断改进算法和技术,使得自然搜索结果第一位是用户想要的搜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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