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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立法为互联网版权保护提供更有力保障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2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以“《著作权法》的修订”为议题。看了相关新闻报道,笔者想到,在日常学习和研究中,目前的著作权权利证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亟待改革。

迄今为止,民事主体要证明某个智力成果是自己原创的作品,主要有两条途径:作品署名和著作权登记,但这两个途径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于商标权或专利权,而是自作品诞生之时起即自然产生,不需要国家专门机构的审查,这就给作者的权利证明带来了很大的问题。目前的制度设计是参考国外经验,将作品上的署名作为一项证明作品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署名本身有可能非常“任性”和“另类”。署名不但在表达形式上(真名、笔名、假名、不署名)令人眼花缭乱,而且在署名时间上也非常随意。作者可能在作品发表时不署名,但此后可能在任意时间又把署名加上。此外,法律规定在署名权的使用方面也增加了某种复杂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这些都给权利证明的公示效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其次,由于不需要国家公权力机构审查,署名权容易被不法利用。实践中,打水印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实践中,某些企业为了商业牟利,将很多没有版权的进入公有领域的图片或者他人创作的图片打上自己名义的水印,并向相关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借机牟取不当利益。同时,很多使用相关图片的企业或个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难以知晓事实真相,在相关纠纷中沦为弱势群体。前不久发生的“黑洞图片”事件,就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问题。

大众常将作品登记证书等同于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一样的权利证书,事实上,作品登记证书与后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国家特定机关的严格审核后所获得的一种权利证明,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权利归属的重要凭证。而作品登记证书虽然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明,但其效力并不能和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相比。换言之,对于作品而言,登记并不能创设权利,著作权来源于创作本身。因为相对于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作品登记机关颁发作品登记证书的审核要件相对较为宽松,对于登记者是否就是原创作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只是作出初步审查,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事实上在诉讼中只能被认定为属于“初步证据”,对方如果提出相反证据,其就可以被推翻。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改革:首先,加大辅助的审查内容。例如,一般情况下不能仅靠作品单独的署名就推定作品的归属,而要辅以其他的辅助证据。同样,作品登记机关不能仅凭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就颁发证书,而是要考察相关的创作证据,同时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作品内容进行部分的公布、检索,收集社会公众的异议。其次,对于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署名或者冒名登记他人作品的,在行政层面要加大处罚力度。

(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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