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售卖《延时北京》被判侵犯著作权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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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售卖《延时北京》被判侵犯著作权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3

耗费3年时间,选取北京71个不同的地标性场景,拍摄了5392张照片,形成3分43秒的延时摄影作品,却遭网店盗卖,价格3.8元。近日,因网店擅自售卖自己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以下简称涉案视频),摄影家周某某以网店卖家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卖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在其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在店铺主页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案件回顾:视频被网店售卖,作者请求赔偿11万元

  在本案中,原告周某某诉称,其是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中国延时摄影联盟会员。涉案视频系原告选择北京71个不同的场景,拍摄了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在后期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告原始取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淘宝店铺上的侵权链接及百度云盘账号中的侵权内容(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连续3天在《北京晚报》及淘宝卖家店铺主页刊登致歉声明;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5270元。

  被告申屠某某辩称,其在原告投诉并知晓涉案视频系原告所有后,立即将视频删除,不存在重复侵权;原告投诉至淘宝平台,被告收到淘宝的处理通知后,立即将涉案视频的分享链接及原视频删除,并未将涉案作品重新上架销售,新链接所售作品不是涉案视频,其中相似的两幅画面在灯光、人物、角度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经济损失诉求明显畸高,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涉案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周某某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何种著作权?申屠某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将拍摄的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是以视频抽帧的方式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某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

  那么,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何种著作权?法院认为,申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署名权。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申屠某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个人付费获得的视频用于传播同样侵权

  虽然原告申请赔偿11万多元,但法院实际支持的赔偿数额只有800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法院认为,本案中,申屠某某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限于其涉案店铺,故需在淘宝店铺主体刊登致歉声明,无需在《北京晚报》赔礼道歉。而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由法院根据创作难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本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莉莉说,因为本案中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所以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没有办法作为本案的参考,最终法院按照涉案作品的作品类型以及创作难度、被告侵权方式、侵权后果酌定了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延时摄影如果在素材选择、内容表达上均能体现制作者富有个性的表达,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购买相关作品的普通用户,如果将其用作商业用途进行公开传播,也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建议广大网友在付酬取得视频后,不要在公开环境中予以传播,否则也会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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