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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家介绍如何为软件提供保护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3

通常来讲,软件就是一组用来指示计算机执行特定任务的指令或者程序。在当今这个数字时代中,人们可以非常便捷地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或者交易,并轻松访问到所有必要的信息和平台以进行沟通联络。实际上,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并帮助人们大幅度减少了完成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特别是,层出不穷的全新软件不仅提高了日常业务的完成效率,同时还有助于人们能够以一种更加高效的方式来进行互动。鉴于这类产品的重要性,如何为软件提供保护早已成为有关各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软件的版权保护

众所周知,编程人员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会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承认这些编程人员对相关软件所拥有的权利并为其提供保护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根据印度《1957年版权法》第2条中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指的就是“一组以文字、代码、图式或者任何其他形式(包括机器可读介质形式)表达出来的、能够促使计算机执行特定任务或者实现特定成果的指令”。而且,由于《1957年版权法》第2条还明确指出了“文学作品的范围包含计算机程序、图标以及编译作品(包括计算机数据库)”,因此,人们在印度完全可以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来为计算机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提供版权保护。

一般来讲,版权主要用于保护作者所表达出的创意,而软件的版权也是用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执行的代码功能中的原创性内容。因此,在向版权局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源代码以及目标码的副本,因为这些就是申请人可以受到保护的原创性表达内容。

印度制定版权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创新能力并打造出更多的原创性作品,以此来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因此,如果某一件作品是完全照抄他人的作品而创作出来的话,那么这件作品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侵权,因而无法获得版权的保护。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专利可以为原创概念提供更好的保护,并且有利于在未来进行商业开发工作,但是一件作品获得专利权的标准实在是太高了,而且必须要经历非常严格的审查。

事实上,在印度的法律体系下,为软件提供保护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人们只需要在提交版权注册申请的同时再以编程语言以及机器可读的形式(不是书面或者文本形式)提供相关作品(源代码与目标码)的副本即可。而且,即便是某一款软件推出的新版本也可以在印度适用上述的申请程序。当然,在一小部分司法辖区中,印度的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在版权注册申请中明确指出新版本和旧版本的差异之处。一般来讲,在印度提交的源代码和目标码应该是清晰且完整的版本,因为《2013年版权条例》中的第70条已明确规定申请人应该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注册申请中提供源代码和目标码。这套制度看起来与英国版权局的要求有几分相似,二者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源代码。不过,从实际的操作流程来看,似乎即便申请人未能提交完整的源代码和目标码,印度版权局也不会因此而驳回上述申请。

关于版权保护的范围,人们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此举无法阻挡第三方对受到上述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修改,而且借助一些基础性的修改,第三方将可以表达出一些属于自己的、独立于原始作品的原创性内容,并以此来获得版权保护。实际上,版权是从整体上来为申请人的原创性概念提供保护的,因此如果有第三方对相关作品进行了小幅修改或者调整,并且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努力的话,那么原始版权的所有人仍有资格以“抄袭”以及“未能符合创造性的最低要求”为由而提出侵权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印度的版权法律不仅能够为那些以编码形式出现的概念提供保护,同时还能阻止他人对这些版权作品进行复制。

软件的专利保护

通常而言,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然而,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却会有一定几率获得专利权。而为了帮助那些涉及软件的专利申请能够成功获得授权,申请人必须要向审查机构证明下列事项:

该发明所涉及的客体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

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

该发明具有新颖性;

该发明具有创造性(也就是非显而易见性);而且

专利申请公开该发明的形式符合某些形式以及实质性的要求。

实际上,根据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2条1款的规定,“新发明”指的应该是所有在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以及完整说明书之前没有在任何公开文件中出现过或者没有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使用过的发明或者技术,即寻求专利保护的客体既未进入公共领域,又没有构成现有技术。然而,针对这样一种规定,《1970年专利法》第3条k款随后又明确指出“数学或者商业方法,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算法”并不属于发明范畴,因此难以获得保护。要知道,此前印度的立法机关在制定第3条k款时特意加上“本身(per se)”一词的目的在于区分出计算机程序以及在上述程序基础之上开发出的新事物。换句话来讲,那些在计算机程序基础之上开发出的新技术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但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却很难获得专利权。

不过,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1970年专利法》第3条k款并没有完全堵住计算机程序获得专利权的道路。换言之,如果某个计算机程序真的能够符合所有可专利性要求的话,那么其也是可以在印度获得专利保护的。当然,印度对于软件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毕竟专利保护的往往是一种独创性的概念,并且会赋予专利持有人一项独占性的权利。总而言之,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软件确实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的话,那么其也可以尝试提交一份专利保护申请。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印度《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着重提到了下列几大审查要点:

如何确定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这是确定发明是否可获得专利权的先决要求,而那些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就已经公之于众的客体、说明书内容或者信息将会被视为不具备新颖性,并因此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如何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找出专利发明中的创造性概念;找出优先权日之前现有技术中的公知常识;确认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有何不同之处;确认这些不同之处是否能够被看成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步骤,或者是否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轻易制造出来。

如何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工业实用性:任何寻求专利保护的发明都必须要具备工业实用性,即可以进行工业制造或者应用。

根据《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由于所有领域的技术都能够获得专利权,因此确定某种方法以及流程是否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即所要求保护的创造性内容相比于现有技术是否带来了一些技术上的改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说,如果审查人员在进行审查之后认定某项技术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的话,那么这项技术是可以在印度获得专利权的。

此外,由于《1970年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因此为了让一款软件能够成功获得专利权,人们还应该做到下列几点:

发明中的计算机软件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且能够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

那些与计算机软件进行交互的实体部件本身也要成为整款软件的一部分。

结语

综上所述,软件和计算机程序主要是以版权的形式来获得保护的。不过,如果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能够满足相对苛刻的可专利性要求,那么也是可以选择获得专利权的。当然,即便专利可以为软件提供更好的保护,但是版权永远都会是软件开发人员所能获得的第一项权利。这是因为编程人员在创作出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的那一刻起就会自动获得版权。换句话来讲,如果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的所有人不能满足可专利性要求的话,那么其创作出的软件将会自动根据印度的版权法律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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