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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 赋予录音制作者“两权”至关重要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4

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国际上,整个音乐产业14%的收入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收益。在我国,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只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从录音制作者目前所享有的权益来看,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并不景气;出租市场又从未建立起来,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不成熟,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也不稳定,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还存在着缺失。所以,我国音乐产业界代表建议,应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以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发展。

6月3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部分音乐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代表以及多位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集体管理组织代表

增加“两权”对音乐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一立法的缺失是间接造成我国音乐产业权利根基薄弱的原因之一,也导致了录音制作者制作唱片的市场回报低,难以吸引资金和人才。为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发言中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录音制作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不利,也导致音乐内容制作者寸步难行。现行《著作权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不是作品,但其实录音制作与电影制作从创作层面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词曲作者只有依靠录音制作者才能完成艺术审美的整个过程。此外,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再与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虚设权利”之外还有合理的收益,才能形成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修法时增加这两项权利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可以说是性命攸关的问题。

1961年国际上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亚太国家和地区。音乐的价值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认可,在我国也应如此。作为录音制作者代表,正大音乐总裁蒋涛说,录音制作者在整个产业中承担的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机械加工,而是要给予词曲作品以艺术再创作,这种创造产生的隐形价值附着在音乐作品上,让听众能够听到有欣赏价值、好听的歌。因此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也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音乐产业市场规则及分配规则都应该更加合理,这样才可能激发音乐产业各个环节创作的热情。

唱片公司代表

音乐市场应坚持公平原则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内容付费,是目前我国大力推行的政策。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早已是市场化的运营主体,其广告、网络视听节目都能带来巨额收入。今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收入达到5639.61亿元人民币,全球排名第四。而对比来看,中国本土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人民币,双方的体量相差悬殊。广播电视行业不仅应该,而且完全有能力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费用。

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认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的生态存在问题,2006年后的断崖式下滑,彻底打破了全案策划制作、销售、推广的产业链,取而代之的是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这导致录音制作者没有精力深挖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这与文化产业所肩负的提升社会文化品质的责任相悖,这种局面的形成恰恰是因为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缺失导致录音制作者无法反哺产业的发展。如果录音制作者缺少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那就如同一个人的造血机能出了问题。文化产业本质上是版权产业,如果没有版权收益将无法践行行业使命。

与会的音乐产业从业者代表普遍认为,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是具有合理性的。在音乐市场环境下,对录音制作者制作的音乐制品进行商业使用促使许多商家获得了成功,如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并提高商家的收入,背景音乐的播放可以帮助商家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而促进消费。一方面,录音制作者为创作优质音乐作品投入了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另一方面,机场、饭店、酒吧等商家在利用录音制品吸引客户并增加营业收入时,却不向制作者支付使用费,这既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也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背离,对于录音制作者来说是严重的不公。

摩登天空有限公司副总裁范雪在发言中说,录音制作者大量投入制作成本,但是行业回报比却非常低,如果法律再不赋予创作者、录制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从业者是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这也会严重阻碍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法律法规应该公平对待录音制作者,因为如果连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现行法律赋予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很难实现的,扶植好的音乐人、产生优秀的音乐内容更可谓举步维艰。

艺人代表

没有法律保护,侵权行为就无法被有效阻止

参加此次沙龙的音乐界艺人普遍表示,艺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对作词、编曲、录制、宣传等环节的大量投入,而唱片公司权利缺失、收益受损,对艺人的职业生涯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红旗飘飘》的演唱者、曾任东方歌舞团副团长的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郭蓉表示,随着对法律和版权认知水平的提升,艺人们也逐渐觉醒,意识到立法不健全会导致音乐市场各自为政,没有法律的保护,很多侵权行为就没有办法被有效阻止。尊重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首先应该有完善和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如果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可以通过修法来实现,那么在保护录音制作者基本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激发创作者多出好的音乐作品。

来自中国东方歌舞团的女高音歌唱家刘玉婉是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她参与了今年4月全国政协开展的《著作权法》修订实地调研活动。她在沙龙上与大家分享了调研的收获。她认为,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她作为政协委员将积极反映音乐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修法步伐,以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让艺人们和录音制作者在自己的音乐被使用时,能得到合理的回报,这样也可以促使音乐产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让更多的艺人能够从唱片公司的投资中获益,唱出更好听的歌曲。唯有如此,中国音乐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更多的优秀音乐作品才能够走出去,从而提升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法学界代表

著作权法律框架应当根据经济形势来调整

法学专家们在沙龙上就上述问题发表了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对于在立法中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抱有信心。他表示,著作权法律框架应当根据经济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法律框架更依赖复制,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应更依赖传播,时下流行的网络、流量等概念也是基于传播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传播权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孙国瑞回顾了《著作权法》的修订历程,结合唱片行业的现状,他认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目前录音制作者与互联网平台谈判不对等,严重打击了录音制作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这更使得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迫在眉睫,只有通过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让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兴奋起来,才能够给予文化市场立法保障。

沙龙上,牧云音乐基金常务理事张利宾基于自己为音乐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思考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在目前音乐行业状态低迷的情况下,整体形势也在变化。随着互联网巨头不断出现,与头部公司强强联手,音乐行业业态也出现了层级,但同时这种业态又是流动的,只有界定清楚权利,合理设计权利,才能实现音乐产业的流动效应,反哺行业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2019-07-04 殷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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