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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更加适应互联网发展规律和动态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4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于2018年9月9日成立的,最大特点是“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初步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立案到调解、审判、上诉、执行等环节全流程在线进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著作权案件数量多、占比高。今年一季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共计收案10175件,其中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6906件,占比67.9%。(去年,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在我院收案中的占比更高,立案2406件,占比79.2%。)这一特征与北京“四个中心”定位密切相关。

第二,新类型案件多,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新技术的挑战。我们已经审理了涉及“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网络直播平台责任、“人工智能作品”认定等需要通过裁判确立互联网规则的案件。

新技术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在于:一是著作权保护规则的缺失。随着新型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作品类型不断涌现,仅仅依靠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不足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二是对应用于著作权保护的技术规范不足。虽然区块链、浮水印等技术已经用来进行著作权保护,但因现行法中缺乏相应规范,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关于平台责任的立法层级低、责任过轻,实践中存在平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现象,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第三,互联网著作权案件与传统著作权案件差异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应用,据统计,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已经超越传统著作权案件。互联网著作权案件,作品的产生和发表多在线上,侵权行为亦多发于线上,存在权利主体确定难和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

结合司法实践,对著作权保护制度及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增强立法的弹性以适应因技术发展、创作实践发展带来的新的表达形式。增加作品概念,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定义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即“本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创作自由”意味着没有理由要求“作品类型法定”。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具备独创性即可认定构成作品,而不是只有符合具体作品类型的定义,才能构成作品。

第二,规范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认证难问题。区块链等技术在著作权存证取证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应用,但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导致司法认证存在一定难度与争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上也进行了尝试与努力:2018年9月9日揭牌伊始,我院建设了国内首个由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产业各方积极参与的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确保数据上链存储以后不可篡改和不可删除,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2019年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一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天平链”成为首批通过备案的司法应用区块链技术。)

实践中,“天平链”切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取证负担。通过规则前置、全链条参与、社会机构共同背书,把公平、公正的规则通过技术的力量嵌入互联网诉讼中,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可期待的成果。根据现阶段司法实践,我们建议从国家层面推动应用技术方式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认证难问题,倡导权利人在作品产生之时即予以存证,同时以规范化、标准化的相应技术方式作为配套,保障权利人存证行为的有效性。

第三,规范运用浮水印等技术解决权利主体和传播路径的认定问题。短视频平台已经普遍使用浮水印技术标明制作者和传播者身份,但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抖音短视频”案中,我们发现该应用因缺乏统一规范,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就此,我们向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司法建议,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

近期,北京市版权局正在酝酿修改《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拟将关于浮水印和数字指纹技术运用的相关条款在原文本基础上做更加细化的安排,并借助北京版权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考虑构建运用浮水印等技术手段提升网络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机制和平台。根据现阶段司法实践,我院建议,从国家层面推动应用技术方式解决权利主体确定难问题,倡导权利人在作品产生之时即予以标记,同时规范化、标准化相应技术方式作为配套,保障权利人标记行为的有效性。

第四,增加平台立法规定并适度加强平台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平台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性、普遍性,相应条款却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层级较低,应上升为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应从平台获益和防侵权技术普及的角度考虑,适度增加平台的义务,让其负担与其获益、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匹配的审查义务。比如,实践中已经有法院认为当平台内传播的某一客体的点击量达到一定的量级,应触发平台的审查义务。这与《电子商务法》中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导向一致。

总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时紧跟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专章规定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正是为了让司法更加贴合互联网规律和发展动态,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已经开始开展“全链路闭合式”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活动,希望通过司法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互动,使权利人得到有力保护、产业发展规范有序、互联网环境清朗有序。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雯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朱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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