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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引用文献 能获抄袭“免死金牌”吗?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7

近日,认证为“知名科学科普博主”的某网友在微博上发布长文,指证获得多个全国级奖项的书籍涉嫌抄袭。该博主在举证文章中表示,该书中有至少5篇文章涉嫌以不同形式抄袭了诺奖得主著作中的内容。

普通抄袭与“洗稿”有何区别

在指证长文中,博主指出涉嫌抄袭他人作品的书籍中出现了两种抄袭形式:第一,低级抄袭,即几乎一字不改地大段照搬英文原文,只是进行了翻译,该书不仅没有加引号,更有多处大段照抄。第二,高级抄袭,即并非逐字逐句照搬,而是用自己的话重新讲了一遍,有时书中整节的行文思路与英文原书无差,举例所用到的艺术家画作都完全一样,这就如同电影翻拍却未经授权,演员变了、场景变了,故事主线却没变。事实上,博主的指证如果属实,其所指证的两种抄袭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称为普通抄袭和“洗稿”。

“洗稿”和普通抄袭有什么不同呢?的确,相对于普通抄袭,“洗稿”要显得更为“高明”。简单来说,一篇文章,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文章的主体思想,二是文章内容的框架布局,三是每个段落的基本要点,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句词表达。抄袭就是不但抄主体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而且把复制行为贯彻到了每句话、每个词上,因此抄袭与否,把两篇文章放到一起就能结论立现。而“洗稿”的不同则体现在“洗后”的稿子再现了文章的主体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但在具体的句词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变换,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这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有某种似曾相识之感,却无法像简单抄袭一样能迅速发现并口诛笔伐,原因就在于文章被“洗稿”后,因为其隐秘性而大大增加了原著作者在维权方面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

引用与参考文献有何区别

该博主在其微博中对每一篇文章的抄袭情况进行了逐一举证。很快,涉嫌抄袭他人作品的书籍作者通过微博进行了回应,表示被指抄袭的书籍“不仅在每一篇文章的参考文献里都列出了原著,而且在文章里也有说明”。这些文章在结集成册出版的时候,编辑考虑到各篇文章的参考文献有重复,所以统一放在书的后面。不仅如此,作者还称在该书的后记中也说到了其涉嫌抄袭的原著让自己大开眼界。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能令举证者满意,举证的博主认为,“列为参考文献并不能成为大段照抄的免死金牌”。简单来说,涉嫌抄袭的书籍有大量内容并未提及对他人作品的引用,而作者则回应称自己有用列为参考文献的形式进行引用方面的提示。

那么,什么是参考文献?它能够满足《著作权法》关于“适当引用”的要求吗?

凡是认真完成过大学毕业论文的朋友都知道,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它和文中具体“注释”的最大区别就是人们无法通过仅仅阅读文末的参考文献,知道文章对于相关文献的具体引用位置、引用内容、引用次数和引用数量,而这恰恰是《著作权法》“适当引用”最为关心的内容。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适当引用”一直是被告在抗辩中高频使用的理由,“适当引用”是否成立常常成为相关案件争议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适当引用”呢?“适当引用”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出现,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难看出,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合理使用”,“适当引用”的适用没有使用主体、使用场景或使用内容等特定限制,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又存在极大的解释空间,因而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自然成为被告抗辩时热衷援引的条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如“续写”“滑稽模仿”“临时复制”等)方式不在其中。而“适当引用”由于适用限制较少,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成为万能条款而被很多版权新型案件中的侵权方高频引用。但事实上,“适当引用”仍然是有适用限制的,即引用的内容必须“适当”,换言之,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或者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限制:第一,量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标准是: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能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1/10,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第二,质的限制。对于一些引用,虽然数量不多,但只要构成他人作品的灵魂或精华部分,同样不被允许。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大幅简单照搬他人作品内容,即使在文末参考文献有所列明,就学术论文层面而言,仍然不符合学术规范,不能通过最起码的“查重”要求;就法律层面而言,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则仍然不能构成“适当引用”,涉嫌侵权。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2019-06-27 孟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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