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非字面相似的侵权判定_大鱼知产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版权行业资讯 >

文学作品非字面相似的侵权判定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5-18

6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汉武妖娆》作者蓝红燕起诉《丝路华夏梦》作者马某、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汉武妖娆》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设置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丝路华夏梦》有10处情节与《汉武妖娆》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侵权成立,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维佳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首先,原告和被告都是年轻作者,原告作品《汉武妖娆》已签约于正工作室正在准备影视化改编,而被诉侵权作品《丝路华夏梦》刚获得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次元类最佳创作奖,因此无论判定后者对前者的侵权是否成立都将深刻影响两位写作者以及其他年轻作者;其次,该案遇到了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巨大难题之一——情节相似如何和怎样认定侵权,《丝路华夏梦》对《汉武妖娆》的抄袭正反映了近年来很多原创作家深恶痛绝却又束手无策的“洗稿”现象,即前后两部作品粗看虽没有明显的文字相同,细究却能感觉到其中情节之间炒冷饭似的搬动痕迹,但这种“感觉”如何转化为认定侵权的司法标准是目前著作权侵权案处理中的一个最大困难。正因为此,本案办理过程受到很多作家密切关注,其中不少人阅读两部作品后录制视频或写文字稿提供给原告用作证人证言以表支持。

  汪维佳认为,该案原告的一审胜诉,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个同类案件共同的问题,一是“非字面相似”的侵权认定,二是未完成作品在进行著作权侵权比对时的范围问题。汪维佳对该案原告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比对时发现,二者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几乎都是非字面创作元素——即人物性格和关系、情节安排等——相似,这不仅对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司法上侵权认定带来难度。在庭审中以及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汪维佳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总的来说,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判断标准应当是读者的欣赏感受,这种主观体验既来自于对作品整体的把握,也来自于对具有特色的凝结着作者个性化劳动的作品要素即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其中一个或若干个的相似体会,如若读者能在阅读其中一部作品时联想起另一部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且产生后者来自前者的感受,那么后一作品就非常有可能抄袭了前一作品。

  其次,两部作品的故事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品立意是一致的,即都是发生在汉武帝登基后及此前十几年汉匈对峙时期,讲述了女主角与男主角一起抗击匈奴、为维护民族尊严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而努力,并最终获得爱情的故事,表现了多民族共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意义。虽然这些要素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学作品的“表达”部分,但它们构成了其它创作元素实质相似的逻辑与事实基础。

  第三,两部作品中一致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史实基础的情节和人物设计,另一类是完全虚构的部分。第一类内容的比对需要剔除出自史料的内容,将体现作者创作个性的对史实变动、篡改的内容或体现其对细节刻意选择的部分罗列出来进行比较。例如两部小说都描写了匈奴单于之子於单(于单),史料对这一人物有所记载,但对其个性并无提及,《汉武妖娆》中写到於单为人勇敢善于用兵,不受单于喜爱,希望汉匈结好,俘虏女主角后与其化敌为友,得其刮目相看,这些史实基础之外的内容都被《丝路华夏梦》所用,构成了第一类的内容一致。第二类内容的比对标准相对宽松一些,不需要与史料记载做比较,而《汉武妖娆》与《丝路华夏梦》两部小说在这一类上相似的部分最多,例如,两部小说的女主角都是虚构的,她们都是叛王之女,女扮男装,因自己的小红马而与男主角不打不相识,都参与了政治斗争和抗击匈奴,都因缘际会恭送公主和亲之后在匈奴又重逢并互相帮助等。

  第四,上述两类一致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主要要看它们是否已经细致到体现作者创作的个性、具体到能将不同作品及其构成元素相区分的程度,即构成法律所保护的“表达”而非“思想”。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一些情节如若单独看,只是并不少见的日常桥段,如女主角男扮女装,被男主角了解真实性别后二人成为眷侣,再如女主角豢养了一匹马等等。这些桥段可见于其它的文学作品中,每个人对其可以进行不同的创作而形成个性化作品,因此它们应当属于不能由某个人垄断的“思想”。但是该案两部作品中,这些看似“零碎”的情节相似不仅数量大,无法用巧合来解释,而且连接起它们的逻辑也几乎相同,如女主角男扮女装,豢养的小红马与男主角所养动物产生冲突而“不打不相识”,出意外时被大夫识破性别但后者被他人告知不得泄露,对男主角产生感情想告知真相又患得患失,性别意识苏醒后想隐居又抗拒不了政治抱负而积极参与汉匈斗争,不一而足。这一串以及其它约十处相同情况的内容在编排顺序、细节选择如此一致,不同的写作者即使面对同一“思想”也不可能独立创作出这般相似的内容,因此它们已经完全可以界定为实质性相似的“表达”。

  第五,作为对以上几点的映证,汪维佳发现,《丝路华夏梦》一文中存在很多纰漏,例如第七章和第八章中写到,华夏五岁时张骞八九岁(八十四章里说当时张骞八岁),二十七章华夏十六岁被赶出张家被迫住进新家,与此同时十八岁的张骞在上林苑打老虎的时候(第二百章),而到了第三十章却变成了华夏十六岁时,张骞已是二十几岁(第三十五章),两人的年龄差距按通说应是十岁左右,无论如何该三组年龄差距的描写都是前后矛盾的,而且《丝路华夏梦》女主角叛王之女的身份设定对侵权作品情节推动并没有大作用,女主角人生经历、人物关系基本与此身份无关,完全是为了“设定”而设定、为了“借鉴”整体人物设计而强搬诸如此类细节。类似的牵强之处就从侧面映证了侵权的可能性。

  第六,为了判断实质性相似部分在两部作品中的比重,我们需要确定比对范围。在原告起诉时,被告作品《丝路华夏梦》尚未完成还在连载中,而此前原告曾向被告质疑过两部作品的相似,那么我们是将《汉武妖娆》与原告质疑之前已发表的被告作品比对,还是与起诉前已发表的,或者等被告作品全部连载完毕再进行?连载作品作为“分期逐次发表作品”,阶段性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原告向被告提示后被告所发表的部分有修改以规避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所以应当主要采用第一种比对范围建议,辅之以第二种范围。在此前提下,汪维佳发现,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不仅属于故事的独创性核心部分,且比重并不小。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作品《丝路华夏梦》与原告作品《汉武妖娆》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再结合其他发表时间、原告作品价值、侵权程度大小、被告因该作品所获收益等因素,被告应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这一观点最后得到了法庭的认同。

  汪维佳表示,在互联网时代,文字相似的侵权已经由于查重工具和信息传递的进步而逐渐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司法认定更为困难、举证任务更加艰巨、对原创与原创者打击更加深刻的非字面相似侵权,即“洗稿”行为。该案的一审判决将显著推动司法对这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从而大幅度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柯克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9-06-24)

想要进行版权登记、专利购买,商标买卖的相关服务,就来大鱼知产进行详细了解,更多专业知识与专业人士将为您服务到底,想要更快的了解版权登记、专利购买,商标买卖相关问题,我们来帮您。热线电话:13018202357,客服微信(13018202357)

以上就是大鱼知产平台为各位讲解的有关 文学作品非字面相似的侵权判定 的介绍,相信各位对于商标申请注销的流程中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版权行业资讯 的问题,欢迎到大鱼知产平台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相关推荐
精品商标推荐
  • 价格: ¥5000.00
    中文+拼音
    第09类-科学仪器_间贯
  • 价格: ¥1.25万
    中文
    第29类-食品_歪果颂
  • 价格:
    中文
    第08类-手工器械_<strong>IKOMMI</strong>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