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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修改法的说明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6-12
专利说明书能修改吗

对于说明修改,主要有两种情一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一般都是允许的。允许的说明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 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不宜超过25个字。(2) 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3) 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 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 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 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 此按照国际惯例是允许的。(4)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然,修改后的内容应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或者能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5)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 修改。(6)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公开,而其有益效 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困难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专利说明书能修改吗

已经受理了吗?如果受理了 ,好象就没什么了,如果不受理 ,那就再改了再申请。这些不影响你的权利,主要还是看你的权利要求书等的书写效果

专利说明书能修改吗

这地方对申请的影响不大,可能不就通查了。实在不行的话,两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修改:(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2)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关于《专》第四次修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国家知识产权局条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尤其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保护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为了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专利法做进一步完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议稿上报了国务院,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的工作。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对某个专利权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同时的侵权,对专利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同一个主体侵过一次权,而且被司法机关认定被侵权后,又重复侵权,又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专利法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时做相应具体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方的“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确界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有效抑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失。希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和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送审稿对加强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的设计、全新的设计的情况相对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但是,现行法中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专利性。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局部有特点的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一方面,对比从国际上几个大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相对是最短的,其他国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更长;另外一些经典设计有这样的需求,想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让公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远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保护期限。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最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七、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在现行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这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在侵权诉讼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对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非常有利。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诉讼侵权当中会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br/>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俗地讲,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目前除中国外,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国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几年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处在快速爆发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处在沉睡的状态。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便利地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该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政府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在制造产品时,妥善解决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标准的方案里面涵盖了某些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涉及到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专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本身要承担公开和披露的义务。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的披露设计的专利信息,其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自身不诚信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公开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视为默示许可的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但是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其他的企业和厂家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对专利权人不披露在《专利法》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的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十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行政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申请、企业的创新,对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维权、保护,转让、实施、运用,专利代理人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作用。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财产性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次《专利法》修改对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机构没有获得专利代理的行政许可,却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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