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承包加工业务中使用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建筑材料或者装饰材料,或者在新产品的生产、加工、装配中作为零部件和原材料销售或者打算销售。这种以侵权商品为原料或辅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形?
一、侵权商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侵权主要情形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产品零配件、原材料使用,交付客户的生产加工结果中仍基本保留侵权商品原有的物理性质,从生产加工结果的外观上可以认定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如建筑装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地板、洁具、塑钢或合金型材,生产摩托车等机动车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胎、发动机等零部件。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产品零配件、原材料使用,在交付客户的生产加工成果中仍基本保留侵权商品原有的物理性质。虽然从生产加工结果的外观上很难识别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但在拆解生产加工成果后可以看到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或者产品原材料的。交付给客户的生产加工成果中不保留侵权商品原有的物理属性,而是将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用于对外广告、交易文件、施工记录、生产加工资料记录和商务谈判,以展示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品牌。
二、相关延伸:侵权商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经营者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加工结果或新产品上保留侵权商标,也没有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侵权商标向对方或相关公众展示合同约定的加工结果或新产品,则相当于在销售侵权商品之前将侵权商标标识从侵权商品上去除。不会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不会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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