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共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因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內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硏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有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需要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年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间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享受税收优惠应该具备的条件:注册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于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关系、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或收入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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