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有学者认为,域名只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和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其所有人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换言之,Internet域名所有人要想使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
(三)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取得域名权的人在法律上没有排他的效力,本身无法对抗第三人,所以域名是一种注册域名者的债权。而注册机构赋予注册者在一定时间对特定域名有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再缴纳费用而延长其使用期间,属于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契约,因此申请人通过注册所取得的仅仅是该域名在一定时间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注册机构在其未继续缴费或违反域名申请中的声明时,都可以撤销其域名。
(四)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仅指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未分析其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记,或者说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更多的学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
对于域名权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分析:
(1)“权利待定说”虽然反映了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研究的滞后。要构建逻辑上严密,理论上清晰的域名法律规则,权利待定说显然不是长远之计。
(2)“权利否认说”的观点更多的是从域名的技术角度出发来论证,该观点显然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如域名的区别性、排他性等,所以最终导致片面强调域名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它的法律属性,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
(3)“债权说”和“权利否认说”一样没有全面考虑域名的属性。域名的权利客体实际上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智力成果,在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是在合法状态下使用,其对域名的持续使用是否继续,完全可以凭申请人单方意志决定;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注册一个域名之后,不能在相同状态拥有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定的相对人。这些都不是债权的特征。
(4)“知识产权说”通过对域名的专有性、时间性、创造性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并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进行比较,考虑到当前域名的实际发展情况及今后发展趋势,得出了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观点,该观点既尊重客观实事,又充分考虑了今后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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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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