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同当事人,域名持有人要享有上述权利,也自然要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那么,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相关内容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注册费用的义务
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域名服务商通常是将应缴纳给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域名注册服务费用合在一起报价的。对域名申请人(即注册成功后的持有人)来说,他们不用考虑具体的域名管理费用数额。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身份、地址的义务
一方面,由于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所以域名持有人申请到的域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持有人应该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以便在产生域名纠纷时使在先权利人迅速地找到域名持有人并与之协商。
另一方面,域名持有人也只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地址后,才能使持有人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具备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域名注册的申请和注册过程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直接完成的,注册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见面,也不会签署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文件,如果用户没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注册服务商也无从审查。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在发生纠纷后,除非域名实际持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就是与注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的人或者合同利益的受让人,否则注册服务商只向域名申请时域名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承担责任——如果该身份不存在的话,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合同义务可以解除。
(3)域名转让时的默视通知义务
在持有人转让自己持有的域名给他人时,应通知域名服务商,这一点在目前的一些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按我国现行合同法律的规定,如果持有人转让域名给他人时未通知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便可不向新持有人履行注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网络条件下,转让域名十分方便(只要将域名解析密码交给受让人),域名持有人常常可能在域名注册完成后,注册服务合同的其它内容(如服务商代为建立下级子域名等)尚未履行时就转让了域名,与此同时,一般的互联网应用者较难证明自己已将转让行为通知注册服务商,这就容易造成新域名持有人的法律风险。
所以,笔者建议对域名服务合同的债权转让作特别规定,将这种通知义务解释为默视的形式,即只要原域名持有人不对新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状态提出异议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就应继续向新域名持有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不同于域名交易。域名交易是指个人或商业团体,将自己所注册的尚未到期且属于自己的互联网域名通过有偿方式授权,给中介网站和域名平台网站转让等方式进行所属权变更的行为。
作为合同当事人,在享受相关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屡行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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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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