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域名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规则相似,采用抢先原则和唯一性原则。在美国,因特网管理机构并不审查也难以审查注册单位的相关情况,并且允许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不受限制,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代价仅为开户费100美元,每隔两年再交50美元,由此导致了一些恶意抢注域名和囤积域名的现象。特别是有人专门在国际通用顶级域抢注知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域名,以此作为一种敲诈勒索的手段。据报道著名的美国麦当劳公司就曾被人抢注了域名,最后竟花了800万美元从抢注者中把域名买了回来。
我国也有大量企业名称和商标被国外企业抢先注册为域名的案例。有个海外企业在COM中注册了340多个域名,几乎组成了中国知名企业和商标的名录。为了进行补救,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性的措施:注册相关性域名,或者在中国顶级域CN下注册本企业名称或商标的域名等,而很少有企业去通过法律手段主动争取被“抢注”的域名。这常常使得商家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美国,已有因域名侵犯商标权而通过司法裁决的案例。但我们到国外去打官司,旷日持久,劳民伤财,也不现实。
实际上,采取上述一些补救措施,不理会恶意抢注的敲诈,使囤积大量域名者自己遭受经济损失,也不失为一种对策。但解决抢注域名问题的根本措施,还是加强管理,加强法制,所以,必须尽快统一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完善关于域名的相关法律法规。
概括来说,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类:
1、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问题,它涉及到域名与商标、厂商名称(商号)、原产地名称等的关系问题;
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
(1)标识性。域名产生的基础是为了在因特网上区分各个不同组织与机构,即计算机用户。正如人以自己的名字来相互识别一样,在因特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
(2)唯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识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由于域名的命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同时它又与IP地址等价,可以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在此技术保障基础上域名便具有全球唯一性,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
(3)排他性。由于因特网是覆盖全球的,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因特网上使用域名必须先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有效注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域名的唯一性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排他性也必须是全球性的、绝对的。
2、域名注册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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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抢注问题及法律性质
的介绍,相信各位对于商标申请注销的流程中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商标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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