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茅台商标被侵权案终审结果公布,获赔100万!|新闻资讯|商标转让_商标交易_大鱼知产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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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茅台商标被侵权案终审结果公布,获赔100万!|新闻资讯|商标转让_商标交易_大鱼知产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8
早在2017年,贵州茅台发现网购平台有在销售“飞天不老酒”,该产品的名称和包装与“飞天茅台酒”的包装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疑似侵犯了自己“飞天”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将飞天不老酒和全顺酒业以及网销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要求赔偿人民币300余万元。 茅台公司认为相似的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将“飞天不老酒”与茅台公司的主打产品一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将“飞天不老酒”误认为是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姊妹产品或子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曾作出判决,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贵州茅台酒公司(贵州茅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需对贵州茅台赔偿共计100万元。 然而,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中包括: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飞天侍女图是对敦煌壁画的合理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公司将飞天图案作为主要部分获得注册,从而认定上诉人的使用属于侵权,实质是禁止了他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该认定不合理、不公平。同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等。 贵州茅台酒公司则认为,飞天侍女图并非公共资源,被上诉人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非常大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具有了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另外,“飞天不老酒”字样与“飞天”虽字数不同,但“飞天”牌茅台酒已家喻户晓,相关公众看到“飞天不老酒”很容易误认为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公司的系列产品。 在终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或标志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 根据终审判决书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按照终审判决结果,上诉人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公司应赔偿贵州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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