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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号冲突的产生、特征及解决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8

在现阶段,域名与商号的冲突主要体现为将他人商号抢注为域名。对此应分为两个时期加以分析:2000年以前不存在中文域名,这一冲突发生在小范围内,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按照《名称规定》,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不得包括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而注册的域名都是由字母、数字和连字符号组成。

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两者间的直接冲突是不存在的。冲突的主要表现为恶意以拼音字母形式抢注他人的商号或以同音的汉字将他人的域名申请登记为商号。如有人欲将知名企业四川长虹集团的商号“长虹”的拼音字母“changhong”作为域名申请登记就属前一情形;而大多数域名都有其响亮的中文名字,如有人欲将“雅虎”申请作为自己的商号属后一情形。但是,还存在两种直接冲突的情况:

其一,按照《名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但是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假设,有人将上海希尔顿饭店(Shanghai Hilton hotel)的商号“hilton”用于注册三级域名“www.hilton.com.cn”,这无疑会对消费者构成欺骗与误导,同时侵犯了上海希尔顿饭店的商业标志权;

其二,按照《名称规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外文名称的缩写。例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外文名称为“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mpany ”,简称“COSCO”。如果有人注册域名“www.cosco.com……cn”即涉嫌构成了侵权。按照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1048号文件《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2000年11月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开始正式提供中文域名注册服务,11月10日全球最大的域名注册机构美国NSI正式开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短短几天内CNNIC的注册申请已超过50万用户,开办当天向NSI申请注册中文。com、net、org的用户已达到10万。可以预见,从此之后域名与包括商号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的直接冲突将俞演俞烈。

由于域名的独特性,域名与商号的冲突非常复杂。

(1)域名的全球性与商号的地域性的矛盾。包括商号在内的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法律在该特定地域内受到保护,而域名则是在全球因特网上有效。由于域名的全球性,在一国的合法使用的域名很可能为另一国法律所不容。

例如,如果有人在我国以国外的某企业的商号作为其域名申请注册,CNNIC通过国内检索发现不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即予注册,但是该做法在该商号所在国通常是不允许的。

(2)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商号权的专有性不仅及于商号本身,而且及于与商号相似的标记。对域名注册来说,相近性标准完全不适用了。只要两个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稍有差异,就会获得注册。比如,微软公司的商号为“microsoft”,但是微软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注册与其商号相似的文字(诸如“usmicrosoft”“microsoftco.”等)为域名。

(3)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域名注册规定存在许多不利于冲突解决的不完善之处。例如,《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使用商标作域名的要提供商标的复印件等,经审查无误后方可注册。”但是《办法》并未对使用商号作为域名作出强行禁止规定。

笔者认为,判断域名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商号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判明该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主管机关应首先仔细审查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他人在先商号雷同;其次应判明该行为是否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号的商誉的意图。

例如,假设A是上海东方(集团)公司,B是浙江东方通讯股份公司,两者的商号都是“东方”。如果A首先申请域名www.东方。com.cn,B就不得以其取得商号在先为依据提出异议。因为虽然B取得商号在先,但A并无不正当利用或可能利用B的商誉的意图。

判断此种“意图”通常以行为人有无恶意为标准,而判明是否存在“恶意”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注册人是以生产经营还是以转让牟利为目的。

②注册人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并以此与在先商号权人进行同业竞争。

③是否存在个人合理使用,即个人为介绍自己、交友、非生产经营性使用。

④域名的注册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是否会使消费者认为域名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在先商号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或会使消费者认为域名权人与在先商号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于冲突的解决,笔者以为仅凭现有法规是远远不够的。为防止上述恶意抢注,应加快建立域名注册公布、异议期制度。所有申请注册的域名必须先期公布,在异议期内利害关系人如提出异议,主管机关应加以审查。前不久CNNIC主动为许多知名企业统一注册了域名,旨在保护这些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政府行为”有越俎代庖之嫌-政府的职责是制定竞争规则而决非是具体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我们可以引用现有法律有关规定来处理这一冲突。

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不论域名注册是否发生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只要产生“混淆”即属应加以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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