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在注册域名时。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二)域名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时间性。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而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白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世界各国的域名制度都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享有对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权,但这种永久性独占支配权是以交纳年费为条件的,一旦持有人停止继续交纳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这种制度跟商标权的到期续展制度在制度设计原理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权具有时间性。
(三)域名权的空间效力问题
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或实践中实行对等保护原则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而域名因其存在的环境互联网本身具有国际性,域名一旦在某国获得注册,其注册人在全世界范围的互联网中都可享有对该域名的独占支配权。因此,域名的无域性成了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主要障碍。
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明显不利于科技、文化和艺术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采用国民待遇原则以作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补充。国民待遇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依据国际公约在第三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到20世纪下半叶,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工业产权方面)统一化、国际化的趋向日益明显,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原则。因此,无地域性的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恰恰须应了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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