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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维权途径选择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9
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少,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中占比也很低。在现实生活中,因竞争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并不少见,为什么争议多,而转化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却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复杂、原告难以准确界定其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举证且胜诉率不高的原因,也有当当事人向身边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时,因为大家很少有接触、处理过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经验,从而无法给出准确、清晰的法律意见的原因等。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维权途径选择。  1、公安经侦部门刑事立案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为人或追究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时,可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各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2、工商公平交易局工商立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于违反反法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时向工商部门的公平交易局要求进行工商查处。  3、法院知识产权庭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立案  在很多商业秘密案件诉讼和咨询案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有先谋求公安经侦立案和工商立案查处的努力,但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不愿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中,顾虑会落一个公器私用的嫌疑,都是极力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所以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公安立案追究或工商立案处罚就非常难以办到。  目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实践规定、《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条款以及《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条款等。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大鱼知产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维权途径选择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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