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及需承担的刑事责任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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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及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下面来看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需承担的刑事责任。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其中,“侵权复制品”,是指《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物品,即侵权作品、侵权图书、侵权音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1. 划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把握客观上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要求;主观上是否“明知”,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明知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方面必备的要件。2.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实施《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罪实行并罚。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大鱼知产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易链条,汇聚全球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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