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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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0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案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当前尽管发案很多,但公安实践中,立案少,查处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认定、查证上都有一些认识上的混淆之处。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一般很明确,就是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利润,或削弱对方使对方利益受损;所以,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结构范围相对较小,大多数都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与个人,这些单位、个人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使他人利益受损,自己谋取不法利益。所以,可以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以这种方式发现犯罪嫌疑人也是可行的,因为侵犯商业秘密作为刑事案件查处的,损失已经实际造成,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对方主体多数已经出现,侵权产品大都已经显露,从而可能通过特定范围内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当然,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都是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1)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3)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4)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5)其他因窃取、刺探等骗取商业秘密的人员。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但在审核判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时,从竞争单位或个人入手,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的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关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人,从中发现异常,确定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机械厂攻关多年研制出国内领先的空心钻技术,产品尚未投入市场,就被另一家厂家领先占领市场,落得产品滞销的结果,后经侦查查明,仿制厂家的法人代表王杰通过在课题组工作的胞弟王辉,搞到了“空心钻”技术的全套资料。结果兄弟俩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各2年,罚金各1万元。  (二)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  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被侵害的方式、造成的后果、涉嫌侵权产品的状况,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注意采取措施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本身可以是无形的;所以在这类案件的侦查中,如何收集、保全、固定证据是一个难点;尽管具有客观、外在的载体,但当前客观载体多种多样,有些载体本身就存在保全上的困难,如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证据。证据的固定、保全不当,会给案件的查办增加难度、带来障碍。云南省曾经发生首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因为证据的固定不及时使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云南省打算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在云南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上海金硅公司、达因公司和北京三鑫三家竞标公司分别在云南省的楚雄、玉溪、曲靖三城市进行试点,最终以竞标的方式确定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云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和安装工作。金硅公司在其云南区域经理李某的安排下,该公司楚雄试点项目经理史某、代理商曾某、朱某等人开车到玉溪,冒充达因公司的技术人员,以维修和检查旅馆计算机运行情况为由,对达因公司试点的两家宾馆的软件进行操作,并完全复制到史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活动硬盘上。事后,李某、史某等四人在昆明观看、分析和对比了金硅公司与达因公司软件的优缺点,并将情况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往该公司上海总部。公安人员在侦查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并能够相互印证,2001年11月底,涉案人员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或投案自首。该案在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下达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主要原因是在本案中,史某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已被人为地破坏,达因公司被盗窃的软件这一关键证据未能及时提取并固定,从而导致定性的证据不足。 这是办理该类案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当前呈现出一些与高科技结合的新的趋势,如出现了利用网上电子信箱盗窃商业秘密等新的犯罪手段,办理这些案件中,同样应当注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固定证据。对于新型的网络犯罪,还应当积极探索,通过公证、制作检查笔录、恢复破坏的程序等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全固定,为查证、认定犯罪服务。  (三)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  商业秘密几乎涉及到社会上各行各业,有些行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面对行业划分日益精细的今天,侦查人员不可能仅凭自身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任务,所以在查证犯罪中,应当注重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专业机构协助侦查。协助侦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咨询性意见,也可以是直接由专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证明犯罪事实,还可以是运用现代分析测试仪器作出鉴别、鉴定结论等等。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中,侦查的难点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权损失的界定,侦查人员应当掌握有关的商业秘密界定等方面的法学知识,但这并不排斥专业的鉴定,尤其是在案件发生认定困难时,应当 通过专业部门的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既解决了难点问题,又证明了案件事实;同时,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在认定上的难点,一直困扰着公安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协助,可以使公安部门的认定更为扎实、工作更为主动。  (四)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是以秘密状态为必要,以此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这一特殊性,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中,应当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树立为当事方保守秘密的意识,切实维护当事方的权益,防止因措施不当造成权利人难以挽回的损失。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侦查人员的保密责任,在卷宗材料上写明“加密”,必须采用侦查实验的措施时应当在人员、场所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因此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等等。同时,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可能会隐瞒甚至拒绝提供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应当通过细致、严谨的工作解除有关人员的顾虑,完成侦查任务。  (五)开展侦查协作  这里的侦查协作既包括公安机关内部之间的协作,也包括公安机关与外部的协作。负责查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经侦部门同公安系统中的刑侦、技侦、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国内安全保卫等部门以及其他地区的经侦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的,是内部协作;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在犯罪的实施地、结果地上往往跨省、跨地区,经侦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在办案中相当普遍,实施侦查协作应当注意符合程序。经侦部门与公安机关之外的政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非政府性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外部协作;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来源除了当事人的举报外,还有大量的线索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查处过程中移送来的,所以要积极认真地与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搞好协作,在以后的侦查中充分取得他们的支持。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大鱼知产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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