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中的审慎原则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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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中的审慎原则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困难,也存在一些经营者恶意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干扰和打压竞争对手。  商业秘密就是秘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其秘密性”。但是,人们对这秘密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尺度,而法律又没有做十分详细的规定,所以,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诉讼,原被告都会首先争议这个“秘密”是否为法律上的秘密。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流程是,由报案人提供证据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再依据其证据进行立案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办案人员很难仅凭自身知识就做出嫌疑人是否侵权的判断,往往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进行鉴定。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范畴,而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是不太完善,商业秘密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司法鉴定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撞车等现象,造成司法鉴定不公正,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比如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规则里面则有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就是民诉中的先协商再指定的规则。而刑事案件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凭借着报案人单方面提供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便进行判断而采取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报案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技术为商业秘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便有可能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就可以对涉案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甚至申请批捕。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在维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惩处、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成熟,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经营者恶意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干扰和打压竞争对手,以及公安机关贸然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企业主赢了官司丢了企业等异化现象。  例如需要考虑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该原则是指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该原则下又分为必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相称性原则。  首先,这些原则要求针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只有在不采取强制措施即无法防止出现妨害刑事措施的行为时才可适用强制措施,如果在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有许多措施可供选择,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性的措施。  其次,适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再次,适用不同严厉程度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同样也应该有所不同。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大鱼知产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中的审慎原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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