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与ICANN公布《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同时,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通过对美国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补充等形式,从法律上确认解决域名与商标、个人姓名及史迹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的原则和方式。 1.域名注册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形 该法规定,在由商标权人(包括享受商标保护的姓名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无需考虑各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被告均应承担责任: (1)具有故意利用商标及受商标保护的个人姓名获取利益的恶意; (2)基于下列任何情形注册、交易或使用某一域名: A.在有关商标于域名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情况下,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B.在有关商标于域名注册时已经成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或者淡化了该商标; C.该域名系因美国法典第18编第706条或第36编第220506条之规定而受保护的商标、文字或名称。 因此,域名注册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他恶意注册、交易或使用域名。关于“恶意”的认定,美国的《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较之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规定了更为详细、更加全面的认定标准。该法规定,在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时,法院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域名注册人在该域名上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2)该域名包含域名注册人合法名称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其标识的其他名称的程度; (3)域名注册人在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可能对该域名的在先善意使用; (4)域名注册人在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对于该商标的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 (5)域名注册人是否通过在网站来源、网站发起人、网站的关联关系或网站建立的核准等方面制造混淆的可能性,或者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出于污化或模糊化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从商标所有人的在线地址诱导至该域名所指向的可能侵害商标商誉的网站; (6)域名注册人是否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所有人或者任何第三人发出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让与该域名的要约,但却没有为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而善意地使用或意图使用该域名,或者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7)域名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或者故意不保持准确的联络信息,或者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8)域名注册人是否注册或获取了多个域名,并且知道这些域名与其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误导性近似,或者构成对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具有知名度的著名商标的淡化,不论各当事人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 (9)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中包含的商标在何种程度上具备或者不具备显著性,是否美国商标法第43条(c)款第⑴项意义上的著名商标。 这9项标准既考虑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也考虑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试图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其中,前4项是为域名注册人的利益而设置,即在审理域名纠纷时,首先应考虑域名注册人对所注册域名是否存在利益,这些设置应作为排除域名注册人恶意的依据。上述第5-8项标准则是为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其中第5项为主观标准,第6-8项为客观标准,法院可根据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及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是否具有“恶意”作出基本的判断。上述第9项标准则要求依据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对请求保护的商标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显著性的程度,是否著名商标以及程度如何,据此决定应当赋予的保护程度。该法同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法院确认域名注册人合理地相信其对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者是合法的,则不应认定其为恶意的。 即使域名注册人被确认具有恶意,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也因保护对象不同而不同。对于不具显著性的普通商标,该法并不给予特别保护;对于在域名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则域名不能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而对于在域名注册时已经是著名商标的商标,则域名不能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或淡化该商标。该法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一些非官方机构的名称或标记(如红十字标记、奥林匹克标记等)也予以保护,若注册、交易或使用与这些特殊标记、文字或名称相同的域名也须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个人姓名和史迹名称的保护 《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强调对个人姓名在域名领域中的保护。除享受商标保护的个人姓名适用前述保护外,该法还对个人姓名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制止恶意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域名并出售牟利的行为。此外,针对域名注册人在其域名中全部或者部分地使用他人姓名或与该姓名混淆性近似的称谓的做法,该法要求美国商务部长会同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联邦选举委员会等机构就个人姓名保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关于解决此类域名注册与使用引发的争议的指导原则与程序规则方面的建议。 《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同样强调对史迹名称的保护,该法对美国《国家史迹保护法》作了补充规定。其内容为:尽管有“1946年商标法”第43条(c)款之规定,凡已经或者有资格被列入国家史迹名录,或者被州或地方政府机构认定为某一史迹保护区的独立标志重要建筑的建筑或结构,均有权保留历史性地与该筑或结构相联系的名称。也就是说尽管有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43条(c)款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尽管某一商标权人的商标与史迹标识相同或相似,且为著名商标,史迹所属者依然有权将其史迹名称注册为域名。著名商标权人不能对这种使用以商标淡化为由予以指控。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大鱼知产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大鱼知产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交易与创新创业资源交互平台,它立志打造国内外最大域名交易平台,精选双拼/三拼/四拼低价各类优质域名资源,致力于提供域名买卖、域名出售、域名抢注、域名购买等域名服务,全面保障买卖双方安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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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域名侵占消费者保护法》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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