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定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判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2011年6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9129815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2015年5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金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大石桥市振兴路的经营场所“丽华国际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在高金星入住的客房内,摆放了印有“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高金星通过在客房内拨打该酒店服务电话的方式,购买了4袋印有“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该茶叶外包装上标注分装企业为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认可销售了涉案茶叶,但抗辩其销售的茶叶系从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进货。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认可涉案茶叶系由其分装后向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供货,同时称其所分装、销售的茶叶系从沈阳茶城购买的散装西湖龙井茶叶,但不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合同及票据等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分装的茶叶外包装上标有“西湖龙井”字样,与原告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基本一致。被告沈阳伊人宝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西湖龙井茶区的情况下,其在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西湖龙井”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大石桥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但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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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侵犯“西湖龙井”商标权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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