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详解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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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详解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2
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1999年 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2)适用的统一性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因顶级域名不同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使恶意注册者无机可乘。(3)适用的强制性该政策要求ICANN指定的各域名注册机构将该政策作为域名注册格式合同的条款,这样每个域名注册者都必须接受该政策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争端的规则和条件。一旦发生域名争端,有第三人向ICANN指定的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注册者就必须接受该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适用该政策对该域名争端进行审理。(4)适用的国际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该政策尽量考虑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这样既容易为各方理解和接受,也便于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遵照执行。另一方面,鉴于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是开放注册的,该政策势必适用于所有域名注册者,其适用的国际性是不言而喻的。(5)程序的公正性该政策对域名争端解决程序中仲裁员的选择、投诉与答辩、通讯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执行以及救济措施等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程序公平,使域名争端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例如该政策要求仲裁员应该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如果仲裁员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说明。(6)程序的简易性适用该政策的程序相对于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十分简易,其简易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讯方式简易,二是实行书面审和“虚拟庭审”。该政策规定,投诉人和被诉人均可以采用打印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投诉书和答辩书,仲裁员审理域名争端一般采取“书面审”,即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员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开庭审理,这种庭审不是将身处地球各个角落的当事人和仲裁员召集到一起,而是采用电话会议、电视会议和网络会议等技术手段实行“虚拟庭审”,借助视听设施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7)程序的及时性与程序的简易性相对应的是程序的及时性。由于程序的简易性以及该政策对时限作出了严格要求,域名争端就能得到及时解决。域名争端裁决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被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即为争端处理程序开始之日,被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如果被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仲裁员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争端作出裁决。仲裁员一般应在被任命后14日内作出裁决并交给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裁决机构在收到后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因特网传送给双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机构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机构在收到裁决书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诉人在此期间没有提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机构就将执行裁决,取消或转移被诉人域名。  2.投诉成立条件  投诉人必须证明被诉人(域名注册人)的行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投诉才可能会被域名争端裁决机构受理:  (1)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  (2)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其域名。  这三个条件同时也是投诉得以成立的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第一个条件,相同并不难认定,关键是何为混淆性近似?显然没有客观的标准,只能靠仲裁员的主观认定,这就需要投诉人充分举证,说明近似和误导的成立。  关于第二个条件,投诉人也必须进行充分调查,该政策同时规定了被诉人善意抗辩的情形。被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证明其对该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有效对抗投诉人的投诉:  A.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B.域名注册人(不论其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C.域名注册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谋求商业利益而误0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域名注册人只要能证明其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在域名争端中处于有利地位。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三种情形并不能穷尽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所有情形。因此,规则允许域名注册人举出其他情形进行善意抗辩,仲裁员对此应予充分考虑。  关于第三个投诉条件,仲裁员只要发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认定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成立:  A.被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以高于域名注册费用的昂贵价格,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注册域名;  B.被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被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行为;  C.被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因特网用户误认为其网站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系同一来源或者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因特网用户吸引到其网站。  同样,上述三种情形也没有穷尽所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仲裁员在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否属于恶意注册、使用域名时,应当在必要时酌情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域名争端双方当事人以及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国为同一国家,而且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又与在该国实施的行为有关,那么仲裁员就应当参照该国的有关法律解决争端。  3.裁决的效力  如果仲裁裁决应当注销或者转移被投诉的注册域名,域名注册机构应当在收到裁决之后等待10个工作日。若在此期间域名注册人没有向域名注册机构提交其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该裁决。如果在此期间,域名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机构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机构就不执行该裁决,直至其得到证据证实域名争端当事人已经解决了争端,或者域名注册人的起诉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或者法院驳回域名注册人起诉或者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该域名,域名注册机构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此外,如果在域名争端解决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当事人就此争端提起诉讼,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中止、终结域名争端解决程序或者继续裁决。如果你挑选域名的时候,发现你想要的域名.com和.cn的后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但是这个域名你很喜欢怎么办,那只有换其他的后缀或者是花钱找到所有者去购买域名了。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大鱼知产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大鱼知产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交易与创新创业资源交互平台,它立志打造国内外最大域名交易平台,精选双拼/三拼/四拼低价各类优质域名资源,致力于提供域名买卖、域名出售、域名抢注、域名购买等域名服务,全面保障买卖双方安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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