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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人冒充转让 甘肃大叔跑厦门讨回“状元”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2
11年前,女儿喜获省高考理科状元,老爸激动注册商标2004年,因女儿高考高中状元,甘肃省张掖市的大叔郭某注册了“状元”商标。没想到,这个商标竟然在注册第二年就被冒充郭某的他人转让给了厦门市思明区的Y公司,惹来一场风波。注册6年后查询才知商标早已被转让2004年7月,高考成绩公布后,郭某的女儿获得了当年的全省高考理科状元。激动的他找到甘肃Z商标代理公司,口头委托其为自己申请了名为“状元”的第30类商标注册,适用范围为馅饼、大饼、饺子、馒头面粉制品、挂面、油条。2010年,郭某经当地工商局查询,才知道自己注册的商标“状元”在2008年10月7日就被转让给了厦门的Y公司,但他对此毫不知情。郭某认为,有人冒充自己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及声明书,而商标注册原件在Z公司处保管,肯定是Z公司的管理疏漏才导致自己注册的商标被转让了。2011年3月10日,郭某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声明书公证书》的申请。撤销成功后,2013年4月,郭某以Z公司为被告、厦门的Y公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的法院起诉。但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郭某将商标转让的受让方Y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状元”商标为自己所有,Y公司依法配合郭某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自认为善意取得 厦门公司不同意赔偿面对起诉,Y公司指出,“状元”商标注册证原件在商标转让交易时由郭某交给Y公司,申请公证时亦由申请人郭某向公证员出示,如交易、申请公证非郭某本人或其授权他人进行,行为时不可能持有注册证原件。Y公司认为,郭某也承认申请商标时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就不是其本人签字,则证明郭某从商标申请至转让均是授权他人代为签章,不能合理排除转让签章不是郭某本人行为或授权他人代为签章。Y公司还指出,办理转让手续时,签章人持有郭某身份证原件、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声明书》原件,且转让签章人的签名、私章与《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私章一致。Y公司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如果要赔偿损失,应由实施假冒的行为者承担责任。系他人冒名转让 法院判商标仍归大叔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甘肃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出具的《声明书公证书》上,写明了郭某自愿将“状元”商标转让于Y公司,在“申明人”处有郭某的签名及手印。2008年1月,称自己为郭某的人与Y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将“状元”商标转让,并由Y公司支付3万元的转让费。之后,所谓的“郭某”、Y公司以及第三方L公司共同出具一份《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面有郭某的签字及个人印章。既然注册申请和转让书上都有郭某的签字,为何郭某对转让一事不知情?2011年8月4日,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做出关于撤销郭某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书》的决定,查明郭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亲笔签名与2008年1月16日到该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郭某”提供的身份证、签名不符,是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由此,法院认定郭某并没有作出转让涉案商标的意思表示。至于Y公司所指的善意取得,法院认为Y公司在商标转让时并没有保存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无法确认当时与其签订合同的是否是到庭的郭某本人,因此,难以证明Y公司在商标转让时对签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同时,Y公司没有提供支付了3万元的凭证,也就无法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依法不构成善意取得。思明区法院近日判决“状元”商标归郭某所有,Y公司应及时配合办理商标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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