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的缺点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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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的缺点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2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和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在知识产权保险中占有重要地位,本节针对这两种保险的缺点进行详细的阐述,供读者在选择的时候有所参考。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缺点1.属人性偏高为了将保险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保险公司通常会严格控制被保险人转让保险合同。原因在于企业是否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往往与企业自身是否进行了侵权检索或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如果被保险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其各项决策流程与风险控制管理程序也会随之发生显著变化。如果在此时不能给予保险人重新评估保险风险的机会让其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保险,这对保险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事情。以瑞士再保险公司之示范保险合同为例,其明文规定,被保险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出售其资产,或其超过509%有表决权股份为他人所得时,须在交易有效日后30日内通知保险人。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其交易后的企业的专利侵权责任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的属人性较高,保险人不可能无条件地同意被保险人转让保险合同,由此给被保险人对保单的运用造成限制,难以提高企业投保的意愿,从而进一步导致投保企业少保费偏高的问题。2.保险给付速度较慢保险的给付速度对于被保险者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专利诉讼往往延续数年之久,此时被保险人若请求不到保险给付,以支付其抗辩费用,则几乎与没有保险保障一样,知识产权保险也几乎形同虚设但是为了避免保险人不必要的损失,也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不正当利益,实务上知识产权如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保单大多约定:于损害赔偿或停止侵害之请求结果确定以前,保险人就抗辩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缺点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最大的缺点在于保险标的价值的计算缺乏客观的标准为了使被保险人所获补偿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以遵守保险法上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复保险、超额保险等规定,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事先进行计算,以让保险人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及保险设计。然而这样的做法一定会提高运营的成本,从而使该类保险就保险费用而言应该具有的价格低的优势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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