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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存在着哪些差异?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2
域名在使用上与商标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其商标作为域名。于是有些学者指出将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目前也多以商标制度为基础。有人由此认为域名等同于商标,甚至将其称为“网络商标”或“电子商标”。 这种称谓虽然形象,但小编认为并不确切。域名不是商标,它有自己的特点,在使用上并不都符合商标的特征。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从域名的本质特征来看,它与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也是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所在。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的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 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不同主体可能就同一商标分别享有权利。这个特征实际上导源于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域名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 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不唯一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大鱼知产知识产权注册中心域名服务提供域名注册、域名申请、域名查询等专业服务,更多域名管理、域名信息尽在大鱼知产。大鱼知产(中外知识产权网 www.wtoip.com)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易链条,汇聚全球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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