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企业发展已经进入快速通道。技术成果是贯穿理论科学与实际生产的纽带,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经验及成果已然成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强化企业生存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技术的重视已使民营企业间形成了一个新的体系于企业关系来看本类企业具有显著的特征,即一种是以企业转型后原有技术为核心进行发展,经过多年融合及开发后得出一整套知识产权体系的企业;另一种是股东以技术出资,企业运用该技术作为核心发展的企业或是引入高新技术并吸纳技术人才的企业发展模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出,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由于政府的大力宣导与世界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竞争逐渐引起了国内企业家们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保护方面开始形成了新的认知。2014年新版本《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现修改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主要针对原条例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融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限制进行了删减。另外,在《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研究建立促进知识产权出资服务机制。开展对出资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价服务,对于出资比例高、金额大的知识产权项目加强跟踪和保护。由此,展开了技术企业的一个新局面。个人技术入股个税的征缴技术入股于企业的好处比较多,但是于技术占有方的个人来讲现阶段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情况。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明确“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2号),其公告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全文失效废止。2011年到2014年间,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的个税征收问题并无相关法律可依。各地区税务机关依照原有不需缴纳个税条款为例依旧执行免个税操作。至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中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的个税征收正式开始。同年7月,广东省正式出台了《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深化收益分配及激励制度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2015年4月开始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个税的征收开始到2016年2月这年不到的时间,已经下发了几个放宽政策的文件,可见,现阶段存在的个税题处于一个逐渐放宽的态势。虽然国家近年大力度推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思想,然而,部分学者、发明人因顾忌个税问题,不敢将技术真正投入于企业,以进行产业化生产,致使很多可行性高且技术过硬的技术一直处于沉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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