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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运营技术入股的量化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4

技术入股为什么要进行量化?是否具有必要性?量化标尺是什么?以什么方法进行的确认?这些问题都不能作出一个非常肯定的答复,具体答案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技术投资作价的高低,与企业资本的虚实、营运能力的大小、对外信誉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甚至于关系到股东股权大小、收益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问题。由此看出,技术依法合理作价是技术资本化的核心。

1.技术价值的变化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日,技术成果往往因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或保护期限的届满而致使其本身丧失价值;或者相反,入股的技术成果因相关技术的出现或市场发展的成熟或本身技术的改进而成为更先进技术,从而使技术价值增加。这两种技术价值的变动均会引起出资各方的利益变动。

(1)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

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时,在实践中往往统一通过减少或者撤销相关股东的股份解决。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原因可有多种,或是市场变化引起,或是因当事人行为不当所致,还有的是因为出资时作价过高造成。因此应当根据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市场变化导致价值降低。

当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发生转移,公司成为技术的财产权人,该财产的收益或灭失应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将技术价值减少的责任强压于股东(技术出资人),通过剥夺股东的股权来解决,不仅勉为其难,亦抹煞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互独立。同时,如果按实践的解决方式来类推的话,则会出现可消耗物的出资人在其出资的财产被消费后,股权即被消灭;货币出资人在其所出资的货币用于交易之后,其股权亦被消灭;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人的股权则随着土地的增值或贬值而不断变化。这显然不符合出资人出资建立公司的最终目的。因此,技术成果价值的降低或灭失应以公司是否成立为界限,来解决其具体问题。当公司设立时,由于出资各方签订了出资合同,他们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合同关系,若技术成果价值降低或灭失,应以合同法原理来解决,即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成果价值的财产权已为公司所有,因此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强加于股东(技术出资人)。

②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技术价值的降低。

如果技术价值的降低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导致公司丧失对该技术的享有,那么该出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此时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对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相应责任。

③出资不足引起的技术价值不足。

若出资时,技术成果价值与出资价值两者不一致则必须由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技术价值增加

技术价值增加原因多种,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良好的市场发展促进技术价值的提高;原技术改进使价值增加成为更先进技术。实践中通常采用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方式来解决技术价值增加问题。但是,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技术成果价值的增加也应根据其增加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技术定价的两种形式

(1)议价式

议价是企业与技术占有方进行友好协商,在双方均为统一标准的模式下口头协定技术的价值,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避免了评估作价中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能灵活解决实务上的操作问题,便于通过市场进行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但是此种方法存在较大弊端,不能在实际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凸显技术的价值,对于发明人的劳动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且其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评估作价,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在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面实行技术默诈的行为。

因为无法形成一个公允的价值体系,且不能在市场上找到相类似的技术进行价格对比,双方于几个确定方式中往往忽略了技术于未来时间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另外企业获得技术后可以对同行业企业进行许可与授权所获得的额外收入也很难量化后计入协商内容当中。对于技术持有方很难形成有效的价值确认。另外。在议价过程之后,企业获得技术后,由于技术的便利使企业进入较快速的成长阶段,原技术持有人很容易商生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你额的想法,从而在企业股东内部造成了不稳定因素。然而此时技术待有方为企业,即便获得更多的利润,其他股东也级难再从本身的股份份额当中抽取部分给原技不持有人。且无形资产技术入股计入企业的财务数据时属于实激资产,议价确定后的技术价值很难再加以确认。

(2)评估式

评估式即以第三方辅助性公司介入的形式对技术作出即时的技术价值评定,通过技术的未米收益、企业现行的产业化能力作出技术的量化标准。之后经过会计作务所进行验证后,工商局可以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及验资报告进行意记备案,此时,技术入股是通过具体数据进行的入般行为。且必须实施股东会决说后才能实现,具有有效的法律保护措题,为技术持有方提供较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且对于第三方出具的量化的公允价值很少产生质疑,由此可以为企业表来发照意免教些无增纠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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