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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模式之技术人股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4

创新驱动是世界经济发展大趋势,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加速演进,科学探索从微观到宏观在各个层面上拓展,以智能、绿色为特征的技术革命将引发国际产业分工的重大调整。

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世界竞争格局正在重塑,创新驱动成为许多国家谋求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我国面临跨越式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也面临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唯有勇立于世界科技创新浪尖,才能赢得技术主导地位,夺得竞争优势。

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减弱,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创新驱动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拓展发展的空间,实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并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双目标”。

从宏观的专利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近年来的创新发展是爆发式的。随着04年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科委《关20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法律、政策的出台,以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的提出,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大大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技术入股的定义和特点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所有。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与货币、实物的出资不同,因为技术是无形的,确定其价值相对比较困难,对其估价过高或过低均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引发纠纷。

《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有人认为,这与公司法的财产独立理念不符。根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允许技术部分权能出资入股,考虑技术未来收益的方式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技术许可。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主,而不可能货予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独立存在、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技术转移。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旦与货币、实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见技术成果部分权能也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其亦可成为出资的内容。

第三,技术法定有效期。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允许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必须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第四,技术实用性。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高于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先进技术的投资者只是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若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只希望拥有技术使用权的投资者是不必要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于只希望拥有技术使用权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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