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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定义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4

知识产权信托在英美两国和部分亚欧国家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别在英美,信托制度已成为其法律制度中及其重要的部分。在英美信托法下,对信托的定义着重从两个方向去表述。

知识产权信托定义

一种表述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例如, Edward C. Halbach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0。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另一种表述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例如,“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

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从英美的法律传统和信托定义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义是替人管理财产,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样的历史渊源,在项社会中,信托制度能够发展完善,本质上还在于其适应了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发展趋势,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专业人士来管理专门的财产,如资金信托、基金托、不动产信托等,而知识产权信托显然也是这种趋势的自然产物。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引申,知识产机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相构选行管理或者处分,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信托业务。我国《信托法》对知识产权信托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行为,但此种行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规范下的行为,隐藏在行为后面的是一整套规范制度,所以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为替人管理知识产权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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