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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托的主要特点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4

 知识产权是生产力进化的产物,其无形性的特征使其管理更加复杂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托促进了知识产权投融资的发展,同时与有形财产信托相比,知识产权信托对传统的信托管理提出了挑战。

例如:美国 Alexander Arrow认为专利拥有的风险性与处理的困难性,一方面,专利权人维护其专利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对付恶性竞争或者剽窃行为:另一方面,专利权人缺乏必要的专利权运作能力,很难实现专利权其应有的市场价值,故他最早提出了专利信托制度,促进专利的流动,且与资本市场更加贴合。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还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其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信托的理财特性

知识产权信托的理财特性是指知识产权信托具有像金融债券一样的融资性,其信用关系体现在期限较长的资金投入和融通,知识产权信托的目的和财产具有特定性,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方的法律财产关系。知识产权信托理财制度是以信任为基础,利益各方拥有足够的信任才进行委托,委托的内容主要是管理、处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委托给所信任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知识产权信托的目的不在于保持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权利的延续性,而是通过权利的及时利用给原始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其经营的对象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业务。

2.受托人的特定性

受托人的特定性是指知识产权信托的受托人拥有知识产权的管理权与处分权,受托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管理方式对知识产权标的进行操作管理,这与知识产权理制度明显不同。在知识产权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然而,知识产权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其具有娴熟的市场操作能力、金融能力,更要具备知识产权专业基础及法律基础,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管理和处分。另外,我国法律对信托机构与有一定的规定进行规范,而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必须是有资格经营金融信托的银行、信托公司以及经核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3.知识产权信托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标的

信托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获取知识产权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权利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知识产权信托的四种财产权是可以分离的,财产权可以分别行使或者组合行使。知识产权信托使得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承继性,而这些特点能够有效弥补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先天不足。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其知识产权,便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治理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决定通过信托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后,就可以选择受托人、确立受益人、订立书面的信托协定。

4.知识产权信托的高风险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的实现受到市场环境、技术成熟、法律状态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是不确定性的。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不定时遭遇诉讼、无效等法律事件的可能,有时甚至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属的丧失。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市场因素等不确定事件的影响,使得受托人即使履行了谨慎管理义务也未必能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信托具有高风险性,需要通过引入担保机构等措施实现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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