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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保护的现状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5

在我国,商标与域名权的对象、主体,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同样标识,可由各种组织申请商标和注册域名。商标的授权进行实质审查,理论上杜绝了侵犯在先权利。以下分析两者在网上的保护现状。

一、域名与商标现状

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已经建立起完善体系,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在先权利、既得权利人。在因特网上,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商标权人、域名所有人、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和其他侵权人。

有专家认为,如果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进行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即将企业原有的商业标识体系,如商标、企业名称等网下企业无形资产,通过企业域名在网上顺延,将使企业的业务渠道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无限拓展。一个域名对应一个特定网站,这种惟一性和排他性反过来也说明了域名是一种稀缺的和有限的资源,“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不可避免的,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

鉴于目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保护商标专用权,第一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企业要增强域名意识,要象保护商标权一样保护自己的域名。进入互联网已是大势所趋,对待域名一定要有战略眼光,由于对域名的国际保护尚未达成共识,一旦域名被境外机构注册,无法提出异议,更会悔之晚矣。域名注册手续非常简便,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品牌申请域名注册。尤其中小企业对网络麻木者多、热情者少,如若不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便有他人将其商标抢注为域名之虞,所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上网迫在眉睫。当企业发现本企业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如果企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也可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解决。

二、现阶段网上商标权的行政保护

在行政保护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商标主管机关,肩负着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虽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规定不能延及到域名,但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和管理职能,积极介入网上商标争议的协调解决,进而为拓宽对网络市场特别是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打好基础。一方面,积极制止和查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的《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商标、企业名称在注册后亨有专用权,擅自使用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上应把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予以保护,对恶意抢注的域名依法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作广义理解。《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商标法》第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等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在网上侵犯商标权如果涉及驰名商标,则可援引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对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或起诉,可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标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行为人在网页上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在电子商务中足以造成混淆,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上商标侵权是一种新的违法形式,工商机关要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培训专门人才、加强日常监控、完善举报投诉等有效措施,将商标执法向网络延伸,加强网上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将他们想要的域名同时注册为域名和商标的同时,可以尝试建立域名注册工商备案制度,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进行注册域名备案,便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建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规定或由国务院发文,明确域名登记必须首先提交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防止恶意注册。另一方面,尽快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鉴于国内外都规定域名注册机构不负责域名冲突处理,可借鉴商标争议的处理办法,由商标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独立的域名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域名争议的行政裁决事宜。行政程序比司法程序有更简便、迅速的特点,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以及健全简便易行的争议解决处理制度来解决域名争议,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及权利主张人要求。

三、对完善网上商标权保护的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限,无论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都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地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问题。在立法上可参照国际惯例,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把一些表现突出、危害严重、较易认定的行为,分门别类地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一种稳妥可行的办法。在美国,《反抢注域名与保护消费者法》中将以他人显著性或驰名性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列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驰名商标的数目越来越多,制定驰名商标反淡化法的条件也已经成熟,可以进一步规范因特网上的商标行为,制止在网上随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当作链接标志等不当行为。同时,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同传统的商标侵权有较大的不同,在立法上应当争取国际合作,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来解决这些难题。司法执法方面,法律的准确、高效的实施是关键。电子商务快捷、网上信息易变的特点,决定了对因特网上的商标保护要讲究准确、高效。对诸如商标冲突之类的域名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利于迅速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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