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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6

排除个人注册域名的制度,不论在订立之初具有何种合理性,都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社会需要和法律环境,并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和问题。以下四个方面说明了我国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现行域名注册制度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但是"个人"这一概念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然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越来越被法律所承认。因此,相当一部分"个人"已经无法被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了。从《民法通则》到《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再到第二次修订之后的《商标法》,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就是承认各类民事主体从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平等性。不能给"个人"和"组织"进入电子商务的市场设置不同的门槛,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由我国人大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依照该法成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首要条件是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因此,一个自然人一旦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了一个企业,就能够凭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作为"工、商企业",申请注册域名了。

因此,名下有企业的个人实际上已经可以拥有个人域名了,不得注册域名的规定无法限制他(她)们。但是,没企业的"个人"仍然注册不了个人域名。在域名注册上作这种区分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即便是出于责任能力方面的考虑,(即建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一旦注册的域名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更有能力进行赔偿),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俗称一元钱也能当老板。总之,仅将一部分个人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人大通过,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如果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既然属于一类"组织",而且可以在申请文件中提交营业执照,当然符合申请域名注册的条件。但是,合伙企业是一种自然人的联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如果把合伙企业域名注册也看作一种财产,那么也是由各合伙人共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建立合伙企业共有一个域名。

《民法通则》

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所谓"两户一伙",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这些规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产物,其中某些部分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而显过时了。关于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的规定就是如此。但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顾名思义,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性质,不论是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还是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都更应归属于"个人"之列,故应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但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须经性质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核发营业执照。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工商户类似于"组织",似乎又可以申请注册域名。

《商标法》

曾经有人用域名注册制度类比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来说明没有必要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在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我国的公民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外国公民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双边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中外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2002年9月15 日生效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因此,原《商标法》中的规定已经不能作为否定个人域名注册的理由。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然《商标法》已经允许个人拥有这项权利,域名管理制度就更没有必要阻止个人申请注册域名这样的网络标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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