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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裁判规则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1

域名作为TCP/IP协议的入口,已成为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高发之带,并且随着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探索,涉案案件正处于从门户网站到电子商务开始转向应用程序这一流量入口的阶段。

本文主要从域名结构及法律地位这一初阶型问题入手,以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常见争议问题和裁判观点为其切入,在梳理审判思路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几点实务建议,以供参考。

一、域名结构及法律地位

在互联网的基础架构中,计算机既可以被赋予IP 地址,也可以被赋予域名(主机名)。实际的IP地址是一串32比特的数字,按照8比特(1字节)为一组分成4组,比如201.189.105.112。但就像我们很难记住电话号码一样,要让用户在网址中输入一串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也非常不便。现在使用的方案是让人来使用域名,让路由器来使用IP地址,从而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数值地址即可识别出要找的计算机。

从层次性来看,域名可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通常用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国家和地区、应用范围等信息。二级域名则是由注册人设计或选择的网上名称。以谷歌网站为例,“//www.google.com/”,“google.com”是中心域名,属于二级域名,是谷歌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身份标识,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com”则是顶级域名,适用于商业性营组织的用户。目前域名系统的注册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使得同一域名只能由先注册者享有,排斥了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该域名的可能性,所以才有媒体关于Google百万元美元赎回//google.com.cn和//google.cn域名的相关新闻。然而就域名的商业识别价值之“壮阔”来看,域名的法律地位却稍显“卑微”。域名类纠纷案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针对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的合法权益类型,域名位于多种权利与利益辐射的边缘地带,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字号、域名等各类商业标识所形成的合法权益都囊括在内,由于没有明确的受保护范围而易于引起纠纷,其中以域名和商标权益的冲突最为典型。

二、域名和商标权益冲突常见争议问题和裁判观点

在多数的商标诉域名争议案件中,通常的投诉人思路是自己持有与某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要从该域名现持有人手中“夺回”域名(参见蒋剑鸣:《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在此争议过程中,域名纠纷商标侵权、恶意的司法认定这两类问题常引发当事人争议。

(一)域名纠纷中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裁判时,选用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以下简称《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以下简称《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

(二)域名纠纷中对于恶意的司法认定

《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4条构筑了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四个分析要件,其中,“恶意”为该条第四项规定的主观要件。就恶意的具体表现,《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了四种类型化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三、实务应对建议

梳理上述裁判案例后,笔者按照域名日常管理及诉讼阶段分别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日常管理阶段

首先,从效果来看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成本低,建议可将企业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同时,也可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域名注册成为商标,使域名与商标在线上、线下之间流量不断互生。

其次,域名注册策略最好能协同企业的市场策略,根据企业现存市场或潜在市场因素注册相应的海外域名。如在中国市场发展的企业建议一定要注册.cn域名,.cn域名是中国管理的国家顶级域名,且.cn系列域名(如.net.cn/.com.cn等)注册成本较低。

再次,经常使用SITE命令查询企业网站有没有被非法利用,及时进行处理,预防网站被泛解析恶意利用,规避域名恶意攻击。例如企业网站的主域名为sun.com,在该主域名项下被开启了多个随机子域名1.sun.com ;2.sum.com;3.sun.com被恶意用来做非法站点。企业可通过site:sun.com来查询自己的网站有没有被非法利用,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被百度识别为非法垃圾信息。

最后,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于员工以个人名义将企业相关字号或商标注册了相关网络域名并供公司在商务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建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清楚该其注册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该注册域名属于公司所有还是其个人所有,以免后续因归属或转让行为发生诉累。

2、诉讼应对阶段

第一,域名抢注案件,侵权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管辖、立案困难相对比较困难,在面对公开域名注册人信息只显示注册人姓名和邮箱,没有其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无法确定注册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建议可先将域名最初的注册商深诉至法院,待法院受理后,再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从而达到将域名注册人追加为案件被告,进而变更诉讼请求。另外,在立案前,务必检索清楚涉诉域名的真正注册人来作为适格被告,以免发生如上文所提及的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营区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两审法院皆以“域名与被告无关”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二,在选择维权方式上,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域名争议解决行政专家组裁决并不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审理效率相对较高,在线提交书面审理方式。域名争议裁决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涉案方均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中止裁决的执行,且不妨碍涉案任何一方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如上要素考量,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域名争议解决行政专家组裁决,但鉴于案件情形不一,在具体选择维权方式应予以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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