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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一般方法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4

专利联盟也称专利池或专利联营,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人之间的协定,用以相互间或向第三方授权他们的一个或多个专利。专利池被普遍认为具有消除障碍专利、加强技术互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专利纠纷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易于导致竞争厂商之间共谋垄断。

专利池一般分为开放式以及封闭式两种。

开放式专利池成员间可以各自专利相互交叉许可,对外则由专利池统一进行使用许可。封闭式专利池的专利只在内部成员间交又许可,不允许对外许可。

通常所说的专利池是开放式专利池,其对外许可方式为“一站式许可”,即将所有的专利捆绑在一起对外许可,并且采用统一的许可费标准,许可费收入按照各成员所持专利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1)围绕标准构建专利池

  技术标准是由一定的技术规范组成的。一个新的技术标准代表了某一技术领域的新技术,而新技术一般都是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客体。当前技术标准的形成,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大都先由部分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这种技术联盟可以说是专利池的雏形,且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也就以此为基础而形成。总之,走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道路,围绕标准构建专利池,通过开发专利池逐步创建和完善新的工业标准,已经成为某些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2)评估必要专利

  按照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和各国反垄断法的要求,纳入专利池的专利技术必须是必要专利。因此,在构建专利池之前都要进行专利评估,以确定哪些专利是可以放入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估工作一般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执行。

  从目前主要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标准以及某些行业标准制定的实践看,专利池中必要专利的认定需要满足有效性、不可替代性、时间性和互补性4个基本条件

  ①有效性。必要专利必须是有效专利,无效专利的使用许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商业欺诈行为,不能纳入技术标准。

  ②不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专利技术必须与要生产的产品或要使用的方法有直接的联系;二是被许可人开发产品实施相应技术时必然用到该专利,而不能用其他技术或专利替代。

  ③时间性。必要专利一方面要受到专利有效期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受到技术本身创造性的制约。当出现新的技术或专利能够替代时,相应必要专利的资格应该取消。因此,必要专利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具有时间性的特征。

  ④互补性。核心专利组成专利池,专利之间还必须满足互补性,否则这种专利池的联合授权就会形成垄断。为了不形成垄断,专利池应遵循最小原则,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假如标准的某项技术要求可以由两项独立的专利实现,则两项专利都不能进入专利池,否则将影响竞争,形成垄断。极端情况下,如果标准的所有技术要求都可以由一个以上的专利技术或公开技术满足的话,则不能形成专利池。

  二是专利池只能分解,不能合并。假如存在两种产品,都只需要专利池的一部分专利就能实现,则该专利池应该分为两个专利池分别授权,否则就可能产生“搭售”行为,这同样是限制竞争的。

  (3)建立有效的许可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专利池在本质上是大量许可协议的集合。专利池许可协议是多数专利权人相互结合其专利权,以打包授权的方式相互许可或对外许可的协议。有效的许可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专利池内部许可原则。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成员专利数量多少,其地位平等。每一项必要专利无论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

(2)专利池对外许可原则。一般由池中企业自由地进行谈判并确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及每项专利应分得的使用费。使用费和其他许可条件应该是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并且许可应该是非排他性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对不同的用途收取不同的使用费。公平原则要求专利池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以限制新的厂商进入。合理原则主要体现在许可费的设定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也应遵守一些一般的要求,例如合理的许可费应当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以及同一专利只能在产业链的一个环节而非多个环节上收取许可费。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池对任一被许可厂商一视同仁,不得因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拒绝许可。

  专利许可收费标准:实践中,许可费率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3%~5%。如上所述,企业一般也会采取成本累积法、市场比价法、所得估算法等确定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在标准化组织越来越强势的今天,专利池的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标准常常被标准化组织事先限定。

  为了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许可,专利池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池统一对外发放许可,通常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有两种模式:一是成立专门对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池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另一种方式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委托专利池内某一成员代表专利池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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