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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4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那么专利权人有需要履行的义务吗?有的,下面来看看专利权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专利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缴费义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1、申请书、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4、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索检费;

  5、无效宣告请求费、终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

  二、实施发明的义务。

  1、推广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2、许可他人使用、制造、销售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新技术,使之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申请专利后,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外也需要履行专利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但《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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