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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宫"撞脸事件看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问题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5
原标题:从《唐宫夜宴》“撞脸”《国家宝藏》风波事件,来看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问题 2021年春节,河南春晚舞蹈节目《唐宫夜宴》火了,仅2月16日单个视频片段在社交平台就累计观看千万次。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节目红亦然。有网友质疑其与3年前央视的《国家宝藏》节目思路和表现手法存在相似之处。《国家宝藏》出品方央视文艺也在日前发布声明疑似回应节目“撞脸”事件。 那么,这次“撞脸”是借鉴交流还是抄袭模仿呢?就此事件来说,《国家宝藏》节目片段中着重展示古代服饰,而《唐宫夜宴》则是完整的舞蹈节目,两档节目模式并不相同,相同部分为均使用到了“唐代风格”“唐代元素”“陶俑”等公共创作元素,然而此类元素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难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非法借鉴”“抄袭”的行为。然而这起“撞脸”风波在网上引发了不少探讨:电视节目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怎样界定电视节目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今天本社邀请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蓉谈谈以上问题。 电视节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李燕蓉:电视节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要从电视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来进行判断。电视节目的种类很多,从节目类型划分,可以有新闻类、影视类、综艺类(又包括访谈、真人秀、选秀、竞技)、体育赛事类等等,从内容划分,可以有新闻、影视剧、音乐、歌舞、曲艺等等。讨论电视节目的独创性,要区分电视节目模式和电视节目内容本身。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所以,就节目模式而言,单纯的节目模式更趋向于思想,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节目模式具体化,成为节目宝典、节目剧本、分镜头本、具体的舞台设计或一期期的具体节目等,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如果只是一个用歌舞展现唐朝壁画的设计或者构思,则属于思想层面,很难被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这个设计或者构思已经具体为一段歌舞表演,则该歌舞表演是可能构成作品的。 而就具体节目内容本身而言,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都有可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所要求的独创性并非首创,而是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作者区别于他人的独创性表达,并非使用他人作品即可。很多综艺类节目,比如歌舞类的综艺节目,会使用(改编、表演)已有的音乐、舞蹈作品,其表演本身是可能构成作品的,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仍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 如何判断电视节目是否存在抄袭? 李燕蓉: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抄袭的界定,是否抄袭落实在著作权维度,可以理解为未经许可的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判断电视节目是否侵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即是节目内容本身还是节目模式,前提是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 关于节目模式的侵权问题,之前出现过很多热点事件,但是,真正诉诸法律并被认定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的案例是没有的,原因即在于,节目模式本身很难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就节目内容而言,就会具体到单个舞蹈节目、单个歌曲演唱节目、单个影视剧等的判断,而判定侵权的原则是未经许可使用,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情形。是否构成对作品的使用,则依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复制、改编、表演等。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排除在先作品中的非独创性部分或者说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仅对在先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比如有人按照唐代壁画的仕女形象编排了一段舞蹈,他人也按照那幅唐代壁画的仕女形象编排了一段舞蹈,二者除了仕女的形象实质相同,舞蹈的时代背景都是唐朝外,在舞蹈的编排、动作上完全不同,则不会构成侵权,因为唐代壁画、仕女形象早已成为公有领域的内容,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在进行侵权判断时需要首先排除。但是,如果前者在唐代壁画仕女形象之上增加了自己的独创设计,有不同于已有仕女形象的设计,若后者也使用了这种设计且不能说明合理来源,则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 总体而言,对于电视节目的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除了“元素”“内容”方面的“撞脸”容易引发电视节目版权相关讨论以外,近几年,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也时常引发热议。“电视节目模式”具体包括:主持人的台词脚本、情节设计、制作规范、灯光设计、音乐、流程、舞台设计等要素。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亚太研究中心创始人、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讲座教授、美国亚洲协会中美电影高峰论坛联席主席宋海燕指出,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并无定论,有些国家(如新西兰及英国)认为电视节目模式缺乏作品所必须的固定性及连贯性,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内容;也有国家(如荷兰、巴西、中国)认为电视节目模式中尽管可能存在某些不受版权保护的要素,但若其组合方式具有独创性,也会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法院在审理与电视节目模式相关的纠纷时,所援引的法律主要为: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法等,权利人可通过不同的法律依据寻求对节目的保护。 《唐宫夜宴》的火爆出圈证明了传统文化经过创新传承可以成为真正的顶级流量,也提醒了广大文艺工作者,从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中寻找灵感,在电视节目创作中不断推陈出新,才能创作出既叫好又叫座的优秀电视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于电视节目著作权问题的热烈讨论证明了公众对版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在持续上升,这对于电视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锐意创新,也要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更加严谨专业的态度做好电视节目全流程的版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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