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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真正的发明人?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5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确定真正的发明人是对个人发明创造能力和所作贡献的承认,对于专利申请和激励员工的创新热情非常重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区分“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专利权人是与专利的所有权有关的概念,是被授权专利的所有者。一般而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同一人,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部门合作的可能,发明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对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规定。

  (1)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处理的是雇员和雇主之间专利权归属问题。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的归属相对来说是明确的。

  (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

  广义的“合作”处理的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专利法》,又可以分为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合同法》第十八章将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专门进行了规定。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合同法》中,说明委托开发行为和合作开发行为本身是民事行为,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合同的规定优先。在合同规定不明确时,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补充。

  委托发明处理的是两个有委托关系的主体之间专利权归属问题。委托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表明,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构思没有贡献,只是提出题目、提出一般性建议、进行一般性指导的人,对课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进行数据处理或实验操作的人,或者仅对发明人提供后勤帮助的人,都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发明人。

为了避免事后对专利权归属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个单位或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发明创造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委托作出发明创造的民事行为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受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鉴于受委托方主要从事研制开发工作,是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该方所有。对此,企业在委托其他主体从事发明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因为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这些权利都会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即受委托的单位。

同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发明创造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各项:项目名称;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和风险责任的承担等。

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这里体现得尤为明显。特别重要的是,合同中应当写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在此,合同的规定仍然优先于法律。所以,除非合同无效,不论合同如何规定,都应当依照执行。如果合作单位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达成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合同可以规定参加合作的其他单位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规定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参加合作的其他单位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在没有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各单位都有工作人员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那么各单位都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共有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只有一个单位的发明人对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就只有发明人所在的那个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在电力和电子行业中,几个研究者和设计师共同进行发明的现象非常常见。在这些领域,就存在谁对发明贡献最大、谁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发明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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