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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之“周边限定”原则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5

周边限定原则是指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

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销,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按照这一原则,对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是很严格的。

根据这条原则,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一 项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惟一依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所涉及的最大限度并且要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进行解释。凡是未列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技术内容,一律要被排除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其确定会比较明确,但如果对权利要求书文字解释过于狭窄,很难给专利权人以比较公正的保护。

优点是:

 

例如,专利权人指控侵权行为人的产品侵权,但是将涉嫌侵权产品作为一项假想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后,发现该侵权产品在部件和结构上也许使用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名称不同的材料或部件,仅从文字上比较两者是有差别的,根据周边限定原则来进行判断,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文字内容不能列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指控的侵权产品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合法。

此外,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来确定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会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上过于机械。

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总是希望自己专利保护的范围尽可能地宽一些,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可能没能以恰当的文字叙述列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就可能使专利权人本应享受较宽的专利保护范围,而实际并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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