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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对于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5

在现实社会中,随着专利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对于专利法的修改,也是为了更加完善的保护专利权利。对于专利权的修改,则需要大家了解修改的具体范围,才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专利权利。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专利修改的具体内容。

专利法修改对于专利授予条件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涉及养殖动物的除外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专利授予条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的市场准入,只有在符合申请专利条件时,才能获得具体的权利。对于申请专利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申请专利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在这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都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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