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猴”遇“六耳猕猴” 法院慧眼识真身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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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猴”遇“六耳猕猴” 法院慧眼识真身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7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罗公司)起诉广州市坤宇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坤宇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坤宇公司侵犯了保罗公司就《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侵犯复制权,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罗公司表示,大嘴猴(PaulFrank)品牌经过其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造型较为别致的“大嘴猴”卡通形象被使用在各种系列产品上。保罗公司发现,在某购物平台上,坤宇公司销售一款名为“大嘴猴镶水钻金属手机指环扣环创意防丢创意手机卡扣加工定制”的产品,该产品上印有大嘴猴形象。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大嘴猴(Julius)》均系一个大嘴猴子头像,都有相同的核心特征,比如“猴子的嘴巴占据头像比例的一半”等。保罗公司认为,根据销售页面的介绍,坤宇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其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索赔10万元。   坤宇公司并未出庭答辩。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罗公司作为《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猴头图案在鼻子上有所不同,但只是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的非实质性改动,被诉侵权产品的图案与大嘴猴(Julius)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认定坤宇公司网店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保罗公司《大嘴猴(Julius)》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未标注生产者信息,单凭坤宇公司在网店中的宣传内容及坤宇公司经营范围不足以认定坤宇公司存在生产行为。因此,对于保罗公司主张的坤宇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白云法院判令坤宇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保罗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保罗公司认为判赔数额过低、且应认定坤宇公司构成复制权侵权,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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