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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收到通知书应如何答复?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7

    在专利审查中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时候应该如何答复?今天我们来讲解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的时候进行答复的一些知识要点。

  首先是,在什么情况下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

  一般来讲,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实质性问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针对形式问题下发《补正书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补正通知书》在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申请中比较常见,在绝大部分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均会碰到《审查意见通知书》。

  其次是,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是否有做限定?

  一般来说,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答复《补正书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

  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通知书的发文日起,先向后推算15日作为文件传递时间,再以上述期进行计算。

  最后对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进行解答下。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时,主要应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一般来讲,不要针对审查员通知书意见之外的事项作过多陈述;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补正书通知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文件的修改,此时应严格遵循“修改不超范围”的原则,也就是说,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明确、唯一导出的内容,均不能加入到新的申请文件中,“修改超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驳回理由,也是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理由;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最常见、最难答复的是关于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问题,通俗的讲(但不严谨),“新颖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两者在实质上不相同;“创造性”是指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但在实质上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是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易想到的,也就是需要达到一定的创新高度;

  如果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则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效果等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应详细论述两者的区别,希望以此说服审查员;

  2.若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某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对其它权利要求没有作任何评述,则有可能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专利权;

  3.若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原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实是现有技术或创造性不大,本申请的创新点仅仅记载于说明书中,此时可以将记载于说明书中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

  4.如果审查员指出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申请人经对比后认为,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具有创新点,此时,不能将原来没有记载的创新点补入权利要求而获得授权(因为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该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

  5.在陈述意见的过程中,如果能通过修改使独立权利要求(一般是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则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特征即便是现有技术,也具备创造性,所以,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时候,应着重在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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