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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有哪些规定?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8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被侵权后,专利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保护有哪些特性?

1、地域性

地域性就是对专利保护权的空间(国别)限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确认与认可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保护权,就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是加入了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的,情况另议!否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

2、客体

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给以专利保护的客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者统称为"发明创造"。不过,在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是以专利保护,但不应认为是《巴黎公约》上所说的"专利"。因此各国对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不尽相同。

为了能够让专利保护突破地域性,世界多个国家共同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对此,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二、国际上专利权保护有哪些规定呢?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2、《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全称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它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专利条约。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根据美国提出的'签订一个在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和初步审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条约'的建议,缔结了《专利合作条约》,旨在解决专利的'国际申请'问题。该条约于1978年6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月1日,我国也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中国国家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及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该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3、《TRIPs协议》

TRIPS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而且它主要通过国内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一国现实发生影响。

TRIPS协议的第二部分第5节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授予的权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授予专利的例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撤销或无效、保护期限和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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