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好产业发展与作者权益保护“平衡木”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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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好产业发展与作者权益保护“平衡木”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9
原标题:如何走好产业发展与作者权益保护“平衡木”——来自著作权领域专家的声音   《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王者荣耀》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等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与文娱法事例——   如何运营好自身的版权资产,如何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侵权,这是伴随着传媒与文娱产业发展过程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走好产业发展与作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木”,也是立法与司法界永恒的议题。在这个过程中,关于著作权问题的讨论和判例对完善规则、规范产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在京举办。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及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其中有多个与著作权相关。通过专家的点评,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著作权与传媒和文娱业发展的紧密关联。   重要法律法规指明 发展大方向   2020年在中国法制史上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标志性事件便是《民法典》的颁布。这一事件被选入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法室原主任朱兵说,《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当调整了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明确了权利人和平台的义务,有效平衡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朱兵认为,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的文化利益,又有效地平衡了文化企业和文化消费者间的利益”。   在评选出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位列榜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说,《意见》鼓励创新、保护产权、促进流转、平等保护,及时回应了时代需求和人民的期盼,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纲领性文件。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完成,这部法律和传媒业、文娱业关联度最高,影响深远,许多规定和业界直接相关,比如新修《著作权法》扩大了“作品”定义以适应传播科技的发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加强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了广播权定义,全面涵盖“无线或者有线方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职务作品范围。另外,新修《著作权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低赔偿额500元,把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提高违法成本、抑制侵权行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将《著作权法》修订选入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组委会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修订《著作权法》是第一次基于中国文化传媒产业及新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的自发性修法。因此,修改内容更多地体现了产业的诉求,以及不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博弈,对于文化传媒行业的权益保障、秩序维护、利益平衡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米新磊在点评时也强调了这一点。他说,此次修订更多的动因是为了解决文化传媒产业及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与《著作权法》规定相对滞后的问题,同时,从修法结果上看,新修《著作权法》体现出当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特色,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强。   典型案例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在去年一度成为“出圈”的著作权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电视节目《见字如面》中朗读了台湾作家三毛的家书,部分内容配有中文字幕。《见字如面》使用涉案书信的内容时与涉案书信存在名称、字词等方面不同,还涉及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主持人及解读嘉宾也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涉案节目同时在腾讯视频APP及网页端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增改、再现、表演与向观众提供观看涉案书信的字幕等构成对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认定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对于该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组委会在入选理由中写道:“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确定了视频、电视台的文化节目对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该案审理过程中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认定继承人资格,为不同法域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借鉴经验。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杜福海提醒,“电视、视频节目制作者需要更加谨慎,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重大失误”。   2020年,多个法院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对于长期具有争议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属性作出了认定。4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诉PPTV转播欧洲足球联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PPTV聚力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苏宁体育公司诉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又称“央视诉暴风案”“央视世界杯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录音制品的判决,认定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同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新浪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体育赛事节目观众数量众多,涉及的资金数量更是惊人,因此,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影响重大。常年关注体育赛事版权话题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在点评时说:北京高院、上海浦东法院等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和意义,认定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类电作品性质,并在作品独创性“高低”和“有无”标准之争,以及直播节目能否满足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求等争议性问题上有了相对清晰的分析和界定。   开创性判决为新技术发展提供规范   近年来,游戏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其与传媒交叉地带的著作权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王者荣耀》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国内首例认定MOBA类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提供《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协议共享短视频所带来的收益的某文化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周扬透露,法院发现被告平台上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超过30万条,从保护著作权的角度出发,法院责令被告删除全部视频。责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后,原被告双方针对30多万条视频如何筛查、如何删除问题讨论后最终达成共识,执行删除总计用了近两个月时间,“这也说明了在互联网时代,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复杂,挑战会越来越大。”周扬说。   《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和AI生成内容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则有着相似的入选理由,两起案件中的作品都不是自然人创造的。   在《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中,涉案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的,一审法院判定由此形成的图片不属于作品,而二审法院给出了相反的判决,认定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自非自然人的创作是否属于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一个个具体案例中,这一问题的答案逐渐明晰。专家们对判决结果对于业界的影响也做了重点阐述。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文杰认为,对作品的智力成果要件的判断,需要结合著作权的类型和内容来判断。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志军则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为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作者署名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投入者应负担披露义务,标注“合成”或“人工智能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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