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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的单一性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9

“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1.1基本原则

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 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

(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是指根据本领域的知识可以预期到该类的成员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来说其表现是相同的一类化合物。也就是说,每个成员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预期所要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1.2举 例

【例1】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R1 为吡啶基;R2 -R4 是甲基、甲苯基或苯基,……该化合物是用作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的药物。

说明:通式中吲哚部分构成所有马库什化合物的共有部分,但是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以所述吲哚部分为共同结构且具有增强血液吸氧能力的化合物,因此吲哚部分不能够构成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以无法根据吲哚部分判断权利要求1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通式化合物将吲哚上的R1 基团改变为3-吡啶基,其作用是进一步提高血液吸氧能力,因此,可以将3-吡啶基吲哚部分看作是对通式化合物的作用不可缺少的,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共同结构, 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通式为

的化合物,式中100≥n≥50,X为

说明:说明书中指出,所述化合物是由已知的聚亚己基对苯二甲酸酯的端基经酯化制得的。当酯化成(Ⅰ) 时,具有抗热降解性能;但当酯化成(Ⅱ) 时,因为有“CH2 =CH-” 存在而不具有抗热降解性能。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性能,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3】

权利要求1:一种杀线虫组合物,含有作为活性成分的以

下通式化合物:

式中m、n=1、2或3;X=O、S;R3 =H、C1 -C8 烷基;R1 和R2 =H、卤素、C1 -C3 烷基;Y=H、卤素、胺基;……

说明:该通式的所有化合物,虽具有共同的杀线虫作用,但是,它们分别为五元、六元或七元环化合物,并且是不同类别的杂环化合物,因此它们没有共同的结构;同时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不能够预期到这些化合物对于发明来说具有相同的表现,可以相互代替并且得到相同的效果。所以该马库什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

【例4】

权利要求1:一种除草组合物,包括有效量的A和B两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和稀释剂或惰性载体,A是2,4-二氯苯氧基醋酸;B选自如下化合物: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联苯甲酰胺,碘苯腈,2- (1-甲基-正丙基) 4,6-二硝基苯酚,二硝基苯胺和三嗪。

说明:在此情况下,由于马库什要素B没有共同的结构而且不能根据本领域内现有技术预期这些马库什要素B的各类化合物在作除草成分时可以相互替代并且得到相同结果,因而在该发明的相关技术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同一类化合物,而是属于如下不同类的化合物:(a) 无机盐:硫酸铜,氯化钠,氨基磺酸铵;(b) 有机盐或酸:三氯醋酸钠,二氯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c) 酰胺:联苯甲酰胺;(d) 腈:碘苯腈;(e) 苯酚:2- (1-甲基-正丙基) 4,6-二硝基苯酚;(f) 胺:二硝基苯胺;(g) 杂环:三嗪,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单一性。

【例5】

权利要求1:烃类气相氧化催化剂,含有X或X+A。

说明:说明书中,X使RCH3 氧化成RCH2OH,X+A使RCH3 氧化成RCOOH。这两种催化剂具有共同的作用,都是用于RCH3 的氧化,虽然X+A使RCH3 氧化得更完全,但作用是相同的,并且这两种催化剂都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并对该共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共同成分X,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

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

涉及中间体的申请的单一性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1基本原则

(1)中间体与最终产物之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有单一性:

(i)中间体与最终产物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或者它们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

(ii)最终产物是直接由中间体制备的,或者直接从中间体分离出来的。

(2)由不同中间体制备同一最终产物的几种方法,如果这些不同的中间体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单元,允许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3)用于同一最终产物的不同结构部分的不同中间体,不能在同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

2.2举 例

【例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2:

说明:以上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化学结构在技术上密切相关,中间体的基本结构单元进入最终产物,并可从该中间体直接制备最终产物。因此,权利要求1和2有单一性。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无定型聚异戊二烯(中间体)

权利要求2:一种结晶聚异戊二烯(最终产物)

说明:在此例中,无定型聚异戊二烯经过拉伸后直接得到结晶型的聚异戊二烯,它们的化学结构相同,该两项权利要求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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