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指定期限是指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1延长期限请求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
3.耽误期限的处置
3.1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优先权等。
审查员在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作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3.2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3.3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处分决定不影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原程序继续进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 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 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处分决定涉及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2) 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已公告的专利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失效处理。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表明相关手续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流程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处分决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处分决定已公告的还应当作出公告更正。
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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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期限的延长与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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