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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与原则是什么?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9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

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

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受理申请和公布申请之间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应当审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发明专利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

(二)对申请主体及代理事项的审查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

对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进行的专门审查等。

(五)其他问题的审查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等等。

二、初步审查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二) 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三) 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四) 凡因专利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

    (五) 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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