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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单一性是什么?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9

专利法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修改作了规定。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的特殊问题,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节的规定。

单一性

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1.1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

(1)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技术上的原因: 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1.2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单一性的审查

2.1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第(i) 种方式中所述的“同类” 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即一件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仅涉及产品发明,或者仅涉及方法发明。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多项方法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第(ii) 至第(vi) 种方式涉及的是两项以上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专用” 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专用” 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专门设计” 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但是,“专门设计” 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他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一性。例如,与一项产品A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A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权利要求1的产品A的制造方法,……” 也可以写成“产品A的制造方法,……”

(3)以上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 还允许有其他的方式。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1节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的排列次序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单一性的判断。

(5)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检索前即可得出结论。然而,由于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不少申请的单一性问题常常要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

当申请与现有技术比较后,在否定了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形下,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重新确定。

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在对包含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发明进行检索之前,应当首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如果这几项发明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它们不可能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即需要通过检索之后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通常采用以下的分析方法:

(1)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

(3)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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